2025-03-28 15:48 浏览量:11199 来源:中国食品网
3月19日、3月28日,仁怀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发布信息,为进一步压实我市传统电商、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各类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网络交易经营者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案例一
贵州醉大千贸易有限公司实施虚假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我局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监测监管五级贯通系统交办线索,称某平台店铺上架商品涉嫌不正当竞争。 经查,为引流客户,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下载某品牌酒图片,制作商品链接,上传到其店铺上架销售,但当事人未进购该产品。该商品链接上架后没有点击量和销量。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邀请第三人免费为其虚假交易两笔,其中成功交易一笔,通过邮寄空包裹完成交易。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案例启示】 商品销售数据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参考,虚构交易数据,使消费者难以获得客观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使商品失去了原有的客观真实性和公平公正性,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交易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二
贵州省仁怀市红台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我局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数据监测监管平台推送线索,称某平台店铺上架商品涉嫌虚假广告。 经查,当事人在平台店铺上架“红色1号纪念酒”商品,销售1单,销售数量1瓶。在该产品页面商品介绍中宣称“荣获毛泽东之女亲手提笔”,且展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酱香型蒸馏酒酿造技艺传习基地”证书,但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另外,当事人在产品介绍页面宣称“红色1号纪念酒不仅是一款老酒,更是一座流淌的红色文化丰碑”“红色1号纪念酒已成为传承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它承载着革命先烈们的英勇事迹和崇高精神”“未来,红色经典系列将继续弘扬红色文化,传承长征精神”等文字内容,将红色文化、革命先烈们的英勇事迹、长征精神嫁接到其商品营销宣传中,违背社会主义良好风尚。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2500元。
【案例启示】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红色文化、长征精神承载着民族精神内核,任何利用革命先烈、长征精神等进行不正当商业营销,谋取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各市场主体应严守法律与道德底线,秉持敬畏之心,规范广告营销行为。
案例三
仁怀牙美佳口腔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案情简介】 我局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称仁怀牙美佳口腔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店铺上发布违规医疗信息、标注虚假价格、广告虚假宣传。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上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内容也与当事人获得批准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核准发布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所核准发布的广告内容的范围,且在广告中宣传all-on-4种植技术、无痛补牙、陶瓷自锁托槽等诊疗技术、诊疗方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其广告行为需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为前提条件,且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案例四
贵州省仁怀市愿君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 我局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数据监测监管平台推送线索,贵州省仁怀市愿君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的商品涉嫌价格违法。 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上架销售产品“国酱1949”酒,其网页宣传介绍扫码价格是1280元一瓶,实际成交价格10元一瓶,通过巨大的价格差异,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产品订单量是113单,销售金额合计2180元,违法所得218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80元,处罚款2834元。
【案例启示】 规范价格行为,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虚构原价、虚标高价后低价促销本质上是通过虚假价格对比诱导消费,扰乱市场公平秩序。消费者要对“高价低售”“扫码价”等营销话术保持警惕,理性甄别价格信息,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五
王某销售侵权产品案
【案情简介】 我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移送案件,经查,当事人在微信上称自己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可低价购买“贵州茅台酒”。在收取他人货款后,购买包装材料和基酒,在其租住房屋内自行包装了3件“贵州茅台酒”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7386元,后被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抓获,经生产厂家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3件假冒“贵州茅台酒”,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启示】消费者购买品牌酒类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并留好发票和购物凭证,保留维权证据;切勿轻信朋友圈、社交媒体上所谓的“经销商”“内部渠道”等不实消息,对于来路不明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酒类产品一定要谨慎购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高压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一
贵州昆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7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违法线索,对贵州昆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核实,名称为“赖氏父子酒类旗舰店”“赖氏父子官方旗舰店”的平台店铺是该公司注册经营。该公司在上述两个店铺进行直播销售的过程中,宣传《影响百年茅酒历史命运:多舛的赖氏家族》:1935年1070万天价赖茅由赖贵山酿造;1949年开国第一宴宴请用酒;26年奔走操劳!1986-2014“赖茅”商标之争等文章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
贵州省仁怀市南国酿九坊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3日,我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对贵州省仁怀市南国酿九坊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南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坤粮王•坤粮一号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22日、规格:5L/桶)和“坤粮王•坤粮壹号特酿酒”(生产日期为2025年3月3日、规格:500ml/瓶)两款产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三
贵州省仁怀市石坝河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3月,我局在开展网络监管过程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发布一段时长为2分44秒,宣传“冯老师作品(食品名称:御钓台·金奖纪念酒)”白酒产品的短视频,该款产品上标注“冯小宁亲酿”“金奖纪念酒”等内容。视频字幕标注“199元带走10斤”,并宣称“亲调这款冯小宁大师酒,取黄金三四五轮次的酒体,加30年以上的老酒,小批量特调而成”等产品工艺内容。经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该款产品由贵州省仁怀市石坝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视频中描述的“加30年以上的老酒”及产品上标注的“冯小宁亲酿”“金奖纪念酒”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四
贵州古郎酒业有限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案
2025年3月17日,我局接上级交办违法线索,对贵州古郎酒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检查,该公司生产的食品名称为“征天下酒·国酱1935(酱香型白酒)”“赖茅(庆香港回归特制)”的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五
李某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3月19日,我局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李某涉嫌销售假茅台案件线索移送函。经查,李某通过网络平台进购、销售“贵州茅台酒”,其经营的“贵州茅台酒”通过物流、快递的方式从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寄出。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该产品外包装特征与公司出厂产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包装)。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以上信息来源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者语:商业之道,诚信为本。作假造假,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最终都会害了自己。得不偿失,声誉也会一败涂地,品牌形象一夜崩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