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5 10:49 浏览量:30013 来源:东莞阳光网
为促进东莞市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东莞中院公布了四个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邮件丢失赔偿案”、“销售假手机三倍赔偿案”、“卖假保健酒十倍赔偿案”等,均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借此案例的发布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提示广大的经营者要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网售假保健酒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2017年5月,原告在淘宝网店铺(店面名称为温州瓯悦福品牌企业店)购买了36瓶江南鹿宝酒,单价为480元,支付宝付款共计17280元。法院经查证,涉案产品无保健食品、药品批准文号,仅有QS生产许可证,属于普通食品。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被告好西好公司购买了36瓶江南鹿宝酒。经法院委托鉴定,确认涉案的江南鹿宝酒中铅限量值超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被告生产销售的普通食品添加药品,引用名著,宣传保健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露酒国家标准GB/T27588-2011的相关规定,涉案酒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告作为生产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品,酒品应依法召回并向原告进行十倍赔偿。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前应充分了解所欲购买的商品的各项标准,并向商家了解清楚所欲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购买过程中应了解清楚交易的相对方,以便产生纠纷时能找到正确的主体维权。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的交易票据及痕迹,包括但不限于购物小票、发票及付款凭据、物流快递签收单据等。如发现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与商家交涉的同时,做好证据的保存及抽样鉴定,为将来可能面临的诉讼作好准备。
本案是食品安全领域成功要求价款十倍赔偿的典型案例,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通过鉴定确定涉案食品中铅限量值超标的情况下,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支持消费者关于价款十倍的赔偿请求,从而正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商家诚信经营,把好食品安全标准关。(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