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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塑”变“禁塑”:治理白色污染当与时俱进

2019-02-27 09:18   浏览量:11030     来源:工人日报

  据2月25日央视报道,近日,《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发布,方案宣布海南自今年起分种类逐步推进全面禁塑。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人介绍,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实施以来,各个省份所做的基本上是“限塑”,海南这一次强调的是禁止。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出台,即坊间所说的“限塑令”。然而,居民对塑料袋使用便利性有着强烈的依赖,因而仅靠在商场超市里对塑料袋收取几毛钱费用,“限塑令”的作用依然有限,于是有人呼吁“限塑令”升级为“禁塑令”。
 
  海南率先出台“禁塑令”,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量居高不下,影响海南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原因,上述方案也确有不少亮点,比如,规定较细致,明确了牵头部门和完成时间,有利于落实。再如,海南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示范基地,禁止省外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入,有望从供给环节“禁塑”。
 
  不过,“禁塑令”实施效果仍需时间检验。其实,早在2015年吉林就全面实施“禁塑令”,但仍有一些小市场违反“禁塑令”。笔者以为,海南“禁塑”能否成功的关键,一是对违反禁令的处罚能否到位;二是可降解塑料成本能否降低。
 
  所谓“禁塑”,禁的是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而其替代品主要就是可降解塑料制品。如今,大型商场超市基本采用可降解塑料制品,而小市场、小商贩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原因就在于成本低。据悉,目前生物降解塑料袋成本是传统塑料袋的2至3倍,如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可降解塑料制品成本,“禁塑令”效果恐怕不容乐观。降成本是一种市场化治理方式,也是有效治理措施之一,一方面可从生产技术、材料等角度深入研究,降低可降解塑料制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来实现。
 
  同时,要通过严格的法规和执法来处罚违规行为。吉林规定,生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除责令改正外,最高可处罚3万元。销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实施效果看,如此处罚力度震慑力显然不够。目前,海南的处罚措施怎么定,处罚力度又如何,还有待观察。虽然严格处罚与主动降成本缺一不可,但鉴于市场之手的力量之大,降成本效果或许更明显。
 
  在“白色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的当下,海南出台“禁塑令”开了个好头。“限塑”10余年是时候与时俱进了,期待海南的探索与实践能为其他地方提供更多易操作、可复制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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