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18 11:04 浏览量:28529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问:配料名称可以直接标示为复合调味料吗?
答:目前《GB 316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尚未正式实施,复合调味料的相关标准有:《NY/T 1886 绿色食品 复合调味料》及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河南、上海等地)
如果复合调味料满足上述地方标准及以上的标准,且添加量不超过25%,在地方监管部门没有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标识为复合调味料。(注意:复合调味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如果在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需要标识出来)
问:如果产品名称为花生杏仁饼干,这个是不是不算强调,可以不定量标示?
答:如果“花生杏仁”只出现在产品名称中,根据现行有效的GB 7718标准及其问答(依据如下),不算强调,可以不定量标示。
四十、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量标示。
问:用的配料中使用了菌种,但是在食品中不发挥作用,需要标示出菌种吗?如果需要标识,要标出乳酸菌还是必须要标识出菌种?
答:根据现行有效的GB 7718问答(依据如下),标识菌种不以菌种是否还在食品中发挥作用而有不同,都应标识具体菌种名称。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自2014年1月1日起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如果标明了每日的食用量,但是没有要求使用在食品中的时候标注使用量,食品中使用这种原料还需要标示每日食用量吗?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
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但是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考虑,建议标识每日食用量为佳。
问:复合配料展开后的复合配料还需要继续展开吗?
答:参考《GB7718标准实施指南》P41页:
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多级复合配料展开一层标示即可;如果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在终产品中的含量超过25% 且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建议展开标示该复合配料中的复合配料。
问:方便粉丝中使用了红薯淀粉,是应该标食用红薯淀粉还是甘薯淀粉?
答:在《GB/T 12104 淀粉术语》及《GB/T 8887 淀粉分类》中规定了红薯淀粉也叫甘薯淀粉,两种标识方式都可以,并且根据GB 7718规定,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标识为“淀粉”即可。
问:关于提取物的标识?
答:分以下几种情况:
1、提取物如果是食品添加剂(食用香料除外),例如:迷迭香提取物,需要标识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2、提取物如果是食用香料,例如:白栎木屑提取物、苏合香提取物、角豆提取物等可直接标识香料具体名称或者标识“食用香料”。3、以“……提取物”作为名称,被批准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的,按照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识,例如:白芸豆提取物、鱼油提取物等。4、已批准提取的具体物质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的,按照批准公告中的名称标识,例如:蚌肉多糖等。5、如果没有具体的食用依据,应咨询卫生行政部门意见,或者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过批准后,可按照具体的内容进行标识。
问:酶制剂属于加工助剂吗?
答:根据《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 C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规定,其中C.2.3 表 C.3以酶制剂名称汉语拼音排序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各种酶的来源和供体应符合表中的规定。从以上意义来说酶制剂属于加工助剂。但是在标识上要参考GB 7718问答进行标识(稍有不同)。
三十四、关于加工助剂的标示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三十五、关于酶制剂的标示
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问:药食同源里面提到的麦芽是指大麦麦芽还是小麦麦芽?是不是都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答:批为药食同源的麦芽是指大麦麦芽,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
问:需要把菌种的编号标出来吗?
答:根据GB 7718问答
三十八、关于食品中菌种的标示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
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菌株号属于自愿标识的内容。
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要求用规范名称:菌株公告里明确菌株一般会具体到菌株名称。
问:复配添加剂的标识?
答:如果复配食品添加剂作为配料添加到产品中,标识参考GB 7718问答
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三十三、关于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如果复配食品添加剂直接作为产品销售,标识应参考
《GB 29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