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5 09:43 浏览量:15196 来源:宝鸡新闻网
12月4日上午,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件将择期宣判。金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了庭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食品加工经营者代表、社区群众代表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宝鸡新闻网记者从现场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中获知,被告人杨某某从2013年6月开始,在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在一小作坊内从事猪头等生产加工活动,并购买工业松香,用于猪头、猪腿等拔毛,后将生产的猪头、猪腿等半成品加工后对外销售。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褪毛剂为食品加工中禁止使用的松香,检出砷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
区检察院请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某的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同时判令杨某某支付其违法使用工业松香拔毛的猪肉制品销售额1 0倍赔偿金72万元。
杨某某表示同意道歉并赔偿,但家里有两个孩子在上学,家庭经济上困难,希望能酌情赔偿。
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分别对本案刑事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等环节,查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合议庭宣布休庭,评议后将择期公开宣判。
庭后,办案法官结合案件审理、法律适用、消费者提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等内容与旁听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了交流、讨论,倾听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据悉,这是金台区法院审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审理的公开化,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同步直播。
知道一下:工业松香内含有砷、铅等有毒物质,不仅损害肝肾,甚至会致癌,且加工煮沸过程中所产生的气体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属《食品安全法》明文禁止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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