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 16:55 浏览量:22388 来源:浙江检察网
甜蜜素是一种非营养型合成甜味剂,属于国家限制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甜蜜素不能用于制作馒头。近日,松阳4家早餐店店主却因非法销售添加了甜蜜素的红糖馒头被判刑。
今年8月初,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抽样检测出余某某等4人的制售的红糖馒头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甜蜜素。
松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等4人为谋取利益,非法销售添加了甜蜜素的红糖馒头,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43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消费者人体健康,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对余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提起公诉。
11月28日上午,该案公开宣判,法庭支持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被告人余某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赔偿金额5000元至15000元不等。
为起到更好的教育警示作用,经过检法双方协商,决定将此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地点选择在案发地西屏街道办事处,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网格员以及部分餐饮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观摩旁听了此次庭审。
松阳县检察院积极落实最高检“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并结合松阳实际,借助食品领域公益诉讼“百日会战”行动,深挖食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扎实推动了当地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治理。下一步,松阳县检察院将继续深化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努力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买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