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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这些药店、幼儿园、饭店被处罚!

2018-11-27 16:33   浏览量:24191     来源:日照网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照市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日照市宏济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900.00元。
 
  2 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艾乐幼儿园进货时存在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幼儿园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经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鉴于该幼儿园:(1)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轻微;(2)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00元)。
 
  3 日照市东港区晨之美麻辣香锅店存在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调料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店:(1)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轻微;(2)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伍佰元整(500.00元)。
 
  4 日照市东港区丁秀水饺店存在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调料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店:(1)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轻微;(2)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伍佰元整(500.00元)。
 
  5 日照市东港区唐安保健品经销处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经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后,拒不改正。鉴于该店:(1)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轻微;(2)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伍仟元整(5000.00元)。
 
  6 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递摊旋转小火锅店存在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店未按规定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调料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且经责令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店:(1)属初次违法,造成社会危害轻微;(2)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八)项规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7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英海煎饼坊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凭证的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登记、备案凭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之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1、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2、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3、参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未按照规定张贴或者悬挂登记证、信息公示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未按照规定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和食品安全承诺等信息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50.00元)。
 
  8 日照润泽医药有限公司信仁药店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日照市东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1、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2、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3、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重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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