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16:57 浏览量:22602 来源:信网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有规定: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近日,信网(053-80889431)就了解到,因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青岛海汇运达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汇运达食品”)被城阳区食药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处罚。针对海汇运达食品违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城阳区食药监没收该司120元的违法所得,同时对其罚款15000元。
公开资料显示,海汇运达食品成立于2016年5月26日,登记住所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墨水河西200米,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海鲜产品、农副产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据了解,截至城阳区食药监对海汇运达食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该司已将涉案产品销售完毕。而针对该司违法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城阳区食药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了该司的违法所得120元,同时对其罚款15000元。
信网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得知,该法第五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为了核实该案,信网联系到了海汇运达食品,工作人员证实确有该处罚事项,并表示海汇运达食品并非主动违反相关规定,“相关的标准对于我们采购食品原料的含量要求太低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已经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反馈。”该工作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