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2 14:00 浏览量:12385 来源:安徽日报客户端
针对11月16日上午网络视频反映的合肥杠岗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关问题,合肥市食药监部门采取查封在库食品原料和成品、现场检查、抽样送检等措施,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刚刚,合肥市食药监局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1.该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所生产的料理包为速冻调制食品(执行标准SB/T 10379-2012),产品经配料、熟制、包装、巴氏杀菌、速冻而成,加热后即可作为菜肴食用。
2.该企业库存的排骨、牛肉、大豆分离蛋白等食品原料进货验证资料齐全,未发现过期食品原料和成品。查阅一年来的冷库温度监测记录未发现异常。2018年该企业采购使用过的排骨粒生产日期介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5月30日之间,均在保质期内(保质期12个月),购进单价20.5元至22元/公斤。剩余库存的排骨粒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
大豆分离蛋白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用于料理包生产。该企业将其用于牛肉类料理包制作,与调味料一起采取注射滚揉或直接滚揉工艺加入,起到改善口感、调味等作用。
3.抽检结果:对该企业在库的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全面抽样送检(共计12批次),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4.该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存在下列问题:
(1)生产车间地面破损不平整,有积水。
(2)生产环节操作存在不规范:部分待解冻物料直接接触地面;拌揉腌制中存在半成品落地,捡起后直接使用;徒手转运腌制物料及料液,转运工具直接放置地面;接触过地面的托盘叠放于半成品上。
(3)人员卫生管理不规范:部分操作工工作服不整洁,包装工口罩佩戴不规范,包装操作时使用手机。
5.行政处罚情况。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目前,合肥市食药监部门已启动全市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针对11月16日上午网络视频反映的合肥杠岗香食品有限公司食品有关问题,合肥市食药监部门采取查封在库食品原料和成品、现场检查、抽样送检等措施,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刚刚,合肥市食药监局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1.该企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所生产的料理包为速冻调制食品(执行标准SB/T 10379-2012),产品经配料、熟制、包装、巴氏杀菌、速冻而成,加热后即可作为菜肴食用。
2.该企业库存的排骨、牛肉、大豆分离蛋白等食品原料进货验证资料齐全,未发现过期食品原料和成品。查阅一年来的冷库温度监测记录未发现异常。2018年该企业采购使用过的排骨粒生产日期介于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5月30日之间,均在保质期内(保质期12个月),购进单价20.5元至22元/公斤。剩余库存的排骨粒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
大豆分离蛋白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可用于料理包生产。该企业将其用于牛肉类料理包制作,与调味料一起采取注射滚揉或直接滚揉工艺加入,起到改善口感、调味等作用。
3.抽检结果:对该企业在库的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全面抽样送检(共计12批次),检验结果均为合格。
4.该企业生产过程控制存在下列问题:
(1)生产车间地面破损不平整,有积水。
(2)生产环节操作存在不规范:部分待解冻物料直接接触地面;拌揉腌制中存在半成品落地,捡起后直接使用;徒手转运腌制物料及料液,转运工具直接放置地面;接触过地面的托盘叠放于半成品上。
(3)人员卫生管理不规范:部分操作工工作服不整洁,包装工口罩佩戴不规范,包装操作时使用手机。
5.行政处罚情况。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目前,合肥市食药监部门已启动全市肉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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