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3 15:21 浏览量:1829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吕凯先(身份证:522601196412140828):
你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散装白酒一案,我局依法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案号:(威)食药监食罚催[2016]00-17号。2016年6月5日我局依法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装白酒200斤;2、没收违法所得497元(肆佰玖拾柒圆);3、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你店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6月21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截止2017年1月13日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时,加处罚款为15000元(壹万伍仟圆),罚没款及加处罚款共计30497元(叁万零肆佰玖拾柒圆)。
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威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