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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来自禁止进口区域 一审法院判料理店赔偿

2018-11-12 16:40   浏览量:20594     来源:厦门晚报

  市民孙女士在日本料理店用餐,还额外买了5瓶清酒,经朋友提醒,她才得知这款清酒来自禁止进口的区域。孙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双方争端

  清酒来自禁止进口区域

  到底谁应担责
 
  今年4月16日,孙女士来到思明区的一家日本料理店用餐。用餐花了2378元,此外她还买了5瓶清酒,花费6430元,每瓶1286元。孙女士喝了3瓶,还剩2瓶。经懂行的朋友提醒,孙女士才注意到这款清酒来自日本新泻县,日文标签也显示“100%使用新泻县产大米”。
 
  孙女士说,国家明令禁止从日本12个核污染区域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新泻县就属于禁止进口的区域之一。而且,这款酒没有中文标识,也不合规。
 
  庭审时,被告餐饮公司对孙女士的身份提出质疑,认为孙女士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而是为了获取赔偿故意购买清酒。餐饮公司还表示,这款酒是从正规的进出口贸易公司采购的,即使孙女士要求赔偿,也应该由源头供应商来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

  餐饮公司应履行首负责任制

  退钱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发布公告,作为经营日本料理的餐饮公司未严格核实来源,严把食品安全质量,销售产自禁止进口区域的清酒,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该清酒是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不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餐饮公司应依法按照首负责任制予以赔偿,不得以存在上游供货商为由拒绝先行赔付。由于孙女士已经饮用3瓶,又未证明因饮用清酒造成的人身损害,餐饮公司只需退还2瓶清酒的货款,但赔偿金仍以5瓶清酒的总价计算,10倍即为6.43万元。孙女士应将未饮用的两瓶清酒退还。
 
  法院一审判决,餐饮公司应向孙女士退还货款2572元并支付赔偿金6.43万元。
 
  记者昨日从思明区法院获悉,餐饮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相关链接
 
  鉴于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8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该公告明确:自即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泻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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