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9 09:18 浏览量:21884 来源:南昌晚报
在经营的作坊内用工业双氧水浸泡牛百叶、猪喉管,然后予以销售。昨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两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被判决赔礼道歉和从业禁止。据悉,在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判处从业禁止,这在省内尚属首次。
据了解,从2017年11月起,胡某、李某在其租用的位于东湖区沙坝巷12号的作坊内,使用李某购进的工业级双氧水对牛百叶、猪喉管浸泡加工,并由胡某在墩子塘菜市场C15号摊位对外销售。2017年11月15日,东湖区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在对胡某的作坊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正在使用工业级双氧水泡发的牛肚、猪喉管及蓝色桶装工业级双氧水。
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龚某、汪某指使雇工万某在位于东湖区沙坝巷19号的作坊内,使用汪某购进的工业级双氧水对猪喉管浸泡加工,并由龚某在墩子塘菜市场C10摊位对外销售。2017年11月15日,东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民警在对该作坊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正在使用工业级双氧水泡发的猪喉管及两桶无任何外观标识的蓝色桶装工业级双氧水。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李某、龚某、汪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龚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两年;均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令四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江西省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禁止被告人胡某、龚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禁止被告人李某、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