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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宜川早餐店老板因制作油条超量添加明矾被罚

2018-10-24 11:30   浏览量:12634     来源:华商网

  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着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近日,有关油条中加入过量“明矾”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油条作为中国传统的食品早点之一,因其口感松脆有韧劲,而受到人们的喜爱,而油条的制作中加入明矾已是坊间的传统做法,但是由于“明矾”的化学成份为“硫酸铝钾”,含有铝离子,所以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扣押食品明矾1袋依法没收。
 
  案情回顾:被告人王某某从2005年开始经营某“风味小吃店”以来,主要经营包子、油条、豆腐脑、豆浆、稀饭。为了让油条好吃好看,使用传统做法,在制作油条的面里超量添加明矾。2017年9月份,延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宜川县某“风味小吃店”炸制的油条进行抽样并送检,经陕西省科仪阳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铝残留量不合格,检出限位25mg/kg,实测值为429mg/kg,超出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要求小麦粉及其制品中铝残留量≤100mg/kg的标准。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食品安全犯罪的频发,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也严重影响着国人的生命健康。深化食品安全教育的认识,提高刑法对食品安全的打击力度,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意义重大。本案中油条的生产者王某某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仅凭经验在实际加工中添加明矾。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相关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检察官呼吁广大商家,切莫因一时的贪念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也是避免因一时的疏忽使自己深陷牢狱之灾,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经营食品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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