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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市场监管局集中曝光10起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2024-12-19 11:51   浏览量:18655     来源:中国食品网

  近期,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农产品销售、餐饮加工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为发挥案件的警示作用,现发布10起典型案例。

  一、四川真食在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经查,真食在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底购进了辣椒面搅拌机、辣椒粉碎机、花椒粉碎机等设备,开始从事辣椒面、花椒面的的生产加工,但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书,构成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未配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无杀菌、消毒工序,生产后也未对成品进行出厂检验或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生产加工的辣椒面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构成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设备、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金堂县竹篙镇贝歌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贝歌副食店为食品销售小经营店,2024年8月2日销售给消费者1袋超过保质期的洽洽香瓜子,经现场检查,在其销售货架上仍摆放有1袋过期的涉案产品。

  2024年10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三、金堂县十汇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辣椒)和过期火腿肠案

  经查,十汇超市于2024年8月11日向消费者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润口香甜王火腿肠,另外,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辣椒)噻虫胺项目检验结果为0.12mg/kg,超过了执行标准GB2763-2021≤0.05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没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10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成都市金堂县勇酒酒业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高粱酒案

  经查,勇酒酒业于2024年6月19日生产10元高粱酒100公斤,经抽样检验,该10元批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金堂县淮口镇天天鲜中餐馆使用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泡红椒案

  经查,天天鲜中餐馆制作家常菜使用的泡红椒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是0.21g/kg超过了该项目≤0.1g/kg的标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金堂县望哥鲜肉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经查,望哥鲜肉经营部为食品小经营店,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黑脚鸡(鸡肉)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不能说明进货来源,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2024年1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金堂县白果镇李陈记馒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查,李陈记馒头店为食品摊贩,在金堂县金汇市场内制售馒头,经抽样检验,涉案批次白馒头在加工过程中超食品添加剂范围使用了含有甜蜜素成份的“科甜素复配甜味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金堂县五凤镇边城农家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经查,边城农家乐在厨房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保宁料酒、盘中餐压榨玉米胚芽油、李双甜面酱等食品原料制作各种炒菜、烧菜,且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千禾黄豆酱油。

  2024年1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金堂县赵家镇金圣挂面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经查,赵家镇金圣挂面加工厂为食品小作坊,自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当事人为使得鸡蛋挂面的色泽更黄更好看,在制作鸡蛋挂面的过程中添加了柠檬黄,经对当事人加工的鸡蛋挂面(生产日期:2023-10-10)抽样检验,柠檬黄实测值为0.0153,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成都兴放牛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该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清水玉米笋经销售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245g/kg,高于标准指标≤0.1g/kg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不合格”。

  2024年1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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