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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某药房销售劣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精神类药品被处罚

2024-11-27 15:27   浏览量:10051     来源:中国食品网

  2024年10月28日,金堂市场监管局对金堂县某药房给予罚款、没收案涉药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在经营场所将内桂灵丹、硫酸庆大霉素缓释片、清火片、盐酸左西替利嗪胶囊、适瑞达舍雷肽酶肠溶片等5种已超过有效期的拆零药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不能提供拆零销售记录。检查中还发现该药房未凭处方销售“仁和克快好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且自2024年7月1日“仁和克快好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纳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后,仍未凭处方销售该药品。

  该药房销售劣药、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未做好药品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麻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金堂市场监管局经yy调查核实后,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药品经营经营企业

  过期药品不仅疗效无法保证,还可能产生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药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承担着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主体责任,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从采购、储存、销售到售后等各个环节都符合规定要求。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和清理,确保所有销售的药品都在有效期内。其次,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心,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药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药品经营企业务必时刻绷紧药品安全这根弦,不断加强自律,共同维护一个安全、有效的药品市场环境。(陈光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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