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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婴配乳粉原辅料管理公开征求意见 拟鼓励使用生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

2024-10-22 14:15   浏览量:19703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记者 杨晓晶)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以下简称“婴配乳粉”)质量安全。

  《征求意见稿》要求婴配乳粉生产企业依法依规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立原辅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持续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已经符合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营养指标要求的复合配料作为原料生产婴配乳粉。

  采用干法工艺生产的,应采取措施,确保使用的全脂乳粉、脱脂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植物油(脂肪粉)、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等原辅料除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外,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婴配乳粉产品标准要求。

  对于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征求意见稿》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基粉;对基粉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质量安全审核,确保其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等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符合配方注册证书中基粉相应内容,并进行基粉出厂逐批检验;制定基粉质量控制文件,并对基粉进厂实施逐批全项目检验,严格储存和使用管理,缩短基粉使用期限。

  鼓励使用牛乳或羊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考虑对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宣传的要求,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主版面产品名称下可标注“牛乳加工”或者“羊乳加工”字样等。标签调整后产品上市前,应按要求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无须申请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征求意见稿》要求新申请注册使用基粉的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其基粉应直接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加工。

  同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实施婴配乳粉生产许可和原料等事项备案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查原辅料、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合规情况;对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企业,在许可证明细中注明基粉的规格和生产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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