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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24-10-17 11:18   浏览量:19444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记者 杨晓晶)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指出,近年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等多份文件中,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

  为推进绿色产品认证工作开展,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印发《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效发挥相关作用。截至目前,全国具有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机构已近100家,有效认证证书合计3万多张。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原《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统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的工作需要。2023年3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在梳理分析绿色产品认证目录、比对绿色产品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依据标准等工作基础上,统筹考虑各项涉绿产品认证评价制度与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衔接问题,结合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及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情况,开展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并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个部门的意见,对合理建议予以采纳。

  《管理办法》中主要修订内容为: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名称调整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共7章45条,规定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管理程序,分别按照认证体系、认证实施、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等环节,规范了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监管主体职责,以及各参与主体违反《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志;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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