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5 10:54 浏览量:14446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记者 杨晓晶)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等1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其中包括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中主要修改了与“复原乳”相关内容。
该修改单表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于2010年3月26日发布,2010年12月1日实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乳品产业的发展,灭菌乳产品已基本不再使用复原乳生产。为促进我国奶业高质量发展,此次对该标准中复原乳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使用复原乳加工的其他产品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具体修改事项包括:在术语和定义中,将“3.1超高温灭菌乳ultra high-temperature milk”的定义由“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摄氏度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修改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在连续流动的状态下,加热到至少132摄氏度并保持很短时间的灭菌,再经无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将“3.2保持灭菌乳 retort sterilized milk”的定义由“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修改为“以生牛(羊)乳为原料,无论是否经过预热处理,在灌装并密封之后经灭菌等工序制成的液体产品”。
在原料要求上,删除“4.1.2乳粉: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此外,删除“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复原乳’或‘含××%复原奶’”。
删除“5.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复原乳又叫还原奶,是指把牛奶干燥成乳粉后,再添加一定的水或牛奶制成的乳液。据农业农村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研究,尽管复原乳中脂肪、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要素的含量与超高温瞬时灭菌乳比变化不显著,但生物活性物质损失严重。
按照现行标准,灭菌乳的保质期可达6个月以上,市面上常见的常温储存纯牛奶就属于这一类产品。其与巴氏奶的最大区别在于,巴氏奶通常采用低温巴氏杀菌工艺,保质期仅有7—15天,需冷藏储存,同时不允许添加复原乳。事实上,早在2005年,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巴氏杀菌乳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鼓励使用生鲜乳。凡是在酸牛乳、灭菌乳中使用乳粉的商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复原乳”字样及使用比例。
多名业内人士分析,近年来,国内原奶(生鲜乳、奶源、生乳)价格持续走低,大型乳企将牛奶喷粉后再还原成液奶生产的成本高达数千元每吨,进而导致成本增加,因此使用复原乳生产纯牛奶从成本测算角度来讲并不划算。上述人士认为,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1号修改单删除“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相关表述,或将助力解决奶源过剩、奶价低迷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