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4 10:17 浏览量:27383 来源:中国食品网
近年来,农资“忽悠团”犯罪团伙不断翻新犯罪手法,流窜农村地区高价兜售假劣农资,致使部分农民群众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提示,此类犯罪具有一“引”二“吹”三“骗”的行为特征,即:先以赠送小礼物、免费吃饭等小恩小惠吸“引”群众参加所谓的农资科技讲座、农资新品推介会等活动,再由不法分子扮演成农业专家、厂家技术人员等出面“吹”嘘假劣农资产品功效、性能,最后利用大幅度打折、限时促销等话术诱“骗”群众购买假劣农资。
今年4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结合“昆仑2024”专项行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活动。严打种子套牌侵权、农药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化肥营养成分不足等突出犯罪活动,特别是对欺骗蒙蔽农民群众的农资“忽悠团”售假犯罪出重拳、下狠手。
看看近年查处的农资售假典型案例。
2024年公安部公布5起农资售假典型案例
辽宁铁岭侦破一起以虚假试验方式销售伪劣复合肥案。该案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案值11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等人冒充某农业大学专家,通过现场进行虚假吸水性试验,向农户展示其肥料具有较强吸水性(实为保水剂),获取群众信任后,高价兜售有效成分不足的复合肥。
吉林长春侦破一起农资门店销售假冒玉米种子案。该案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案值2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等人利用经营农资门店的便利,走村串户向群众宣称可从厂家直接拿货,并以超低价格诱骗农户购买假冒玉米种子。
黑龙江哈尔滨侦破一起“忽悠团”销售伪劣复合肥案。该案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通报线索破获,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案值2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纠集农资犯罪前科人员,流窜于偏远乡村,由团伙成员分别饰演讲师、销售员等不同“角色”,向农户兜售有效成分不足的化肥。
江西新余侦破一起冒充专家销售伪劣化肥案。该案根据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获伪劣化肥35吨,案值2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辛某等人打着大学讲师、全国农技推广中心会员等名头,通过下乡宴请农户、夸大化肥功效、低价促销等方式,诱导农户购买有效成分不足的化肥。
四川南充侦破一起销售伪劣大豆种子案。该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案件破获,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获伪劣大豆种子600余公斤,案值1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采购普通大豆后,谎称该大豆系种子研究机构研发品种,具备成熟快、产量高、抗病虫等特点,并对外进行销售,造成农业公司和农户重大损失。
2023年公安部公布7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1、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侦破李某等制售假水稻种子案
2023年1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哈尔滨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水稻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依托其父亲控制经营的粮米专业合作社等公司,大量收购其他品种繁育出来的水稻种子以及普通稻米,未经筛选去劣等制种必要工序,直接套用尚属于试产阶段、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品种,通过发展经销商、设立直营店、直播带货等方式对外销售,案值11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质量对保障农业生产尤为重要。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其他品种种子冒充优质品种种子,相关涉案种子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假种子。犯罪嫌疑人作为种业从业人员,知法犯法,不仅将未经筛选加工的“毛粮”作为种子销售,甚至将普通稻米冒充种子对外销售,种子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严重扰乱了稻种市场经营秩序,而且造成水稻减产的现实风险。犯罪嫌疑人除通过发展下线经销商,设立直营店等方式外,还直接通过直播平台对外销售假种子,影响十分恶劣。公安机关已及时将情况通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假种子继续流散,并推动强化实体经营门店监管,重点加大电商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力度,全力维护种业市场良性发展。
2、山东聊城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等制售伪劣小麦种子案
2022年11月,根据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线索,聊城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小麦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扣假冒某品牌小麦种子20余万斤、包装袋10万余条、筛种机及封装机等灌装设备。经查,2021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联合某种业公司法人陈某某等人,购买某品牌小麦种子生产经营权作掩护,定制种子包装袋,使用普通小麦或劣质麦种灌装后冒充该品牌种子对外销售,案值9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通力协作,依法惩治种子套牌侵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套牌侵权是种业领域最典型的犯罪手法,不法分子通过收购私自繁育的种子套牌畅销种子对外销售牟利,此类种子不仅质量没有保证,更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侵犯权利人企业合法权益、阻碍民族种业良性发展。2022年,农业农村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强化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嫌疑人作案手段隐蔽,通过开设种业公司、购买品牌种子经营权作掩护,使用劣质小麦种子甚至是普通小麦灌装包装,套用优质种子品牌对外销售,严重侵害权利人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加强同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一举打掉以张某某为首的套牌侵权犯罪团伙,及时阻止了一大批伪劣麦种播种流入耕种环节,有力维护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品牌种子企业合法权益。
3、安徽合肥公安机关侦破邓某某等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
2022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合肥市公安局侦破一起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获侵权稻种1.2万斤。经查,安徽某种业公司历经8年研发出某品种杂交稻种,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并通过农业农村部门审定,获得上市销售许可。该稻种培育技术属公司核心商业秘密。2019年,作为制种合作方的某种业公司负责人邓某某等人违反保密合同,在种植该品种稻种过程中,私自截留稻种亲本,利用从权利人公司获取的有关育种技术,非法组织大量种植,将产出的该品种稻种交给另外一家公司套用其公司自有品牌包装后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套牌侵权稻种13.68万斤,非法获利46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典型案例。案件线索系公安机关在开展“惠民利企”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期间获取,因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政策性、法律性较强,受到业内广泛关注。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多次走访权利人企业,了解涉案品种稻种研发上市流程、核心商业秘密内容及载体、制种方式及保密措施,组织开展稻种培育技术信息相关鉴定,扎实做好调查取证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侦破该案,为全国侦办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4、河南南阳公安机关侦破段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6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南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现场查获伪劣复合肥40余吨。经查,2021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等人伙同5家化肥生产企业,使用其他原料替代钾,生产、销售成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复合肥1万余吨,案值28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化肥犯罪的典型案件。去年以来,钾肥原料及成品价格普遍上涨,制售假劣化肥案件多发,甚至出现个别具备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参与犯罪,以降低氮磷钾等有效成分含量方式制售伪劣化肥,严重坑农害农。公安机关针对性加强了此类犯罪线索研判和案件侦办。本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王某某先后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长期负责公司氮磷钾复合肥的生产经营,为了减少成本、牟取更大利润,与多个化肥生产厂家负责人及业务员相互勾结,使用其他原料代替钾,大肆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合肥对外销售,严重扰乱化肥市场经营秩序,严重侵害农户合法权益。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将始终坚持“零容忍”,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5、湖北宜昌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某等制售伪劣肥料案
2022年9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宜昌枝江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肥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伪劣肥料53吨。经查,2022年6月,某磷化公司法人代表朱某某购买有机肥原料、定制包装袋,组织在其工厂生产有机肥料,在产品未经过质量检验检测、未取得合格证明的情况下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徐某某组建销售团队,安排专人在农村及偏远地区宣传,采用包接包送包餐的方式,诱导有购买肥料需求的农民群体参加其举办的种植技术培训和新产品推广会,安排专人冒充资深农业专家,骗取群众信任,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忽悠群众以高价购买廉价劣质肥料,给农户造成重大损失。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忽悠团”销售伪劣化肥的典型案例。流窜作案、忽悠行骗是此类案件突出特点,犯罪目标一般为大龄农户,犯罪团伙将伪劣化肥或价格便宜的磷肥、有机肥包装成复合肥,通过免费接送、专家洗脑、管吃管喝、买赠促销等方式,诱导农户购买,严重坑农害农。本案中,涉案肥料经检测均为不合格产品,徐某某购买价格仅为600元/吨,经“忽悠”宣传后,销售价格高达3000元/吨。在打击此类农资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坚持把追赃挽损作为检验案件效果的重要标准,贯穿侦查办案全过程,全力挽回被骗农户经济损失。该案件侦破后,当地公安机关及时组织召开追缴赃款返还大会,现场退还了部分受害农民货款,有力保障了受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6、云南大理公安机关侦破周某某等网络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9月,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大理州公安局侦破一起网络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现场查获伪劣化肥产品及原料300余吨。经查,2020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组织工人将购进的硫酸镁通过“翻包”替换成多个畅销品牌钾肥,或用硫酸镁掺杂、掺假后假冒品牌钾肥等方式,在其电商平台注册的多个网店进行销售,案值2100余万元。经检测,涉案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网络销售假劣农资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呈明显上升趋势,不法分子违规开设网店,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公开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农资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本案中,嫌疑人在多个电商平台注册网店,大肆销售有效成分仅为标识成分含量1/20的劣质化肥,危害严重。公安机关将继续加强网上巡查,对网络制售假劣农资犯罪下重手、出重拳,同时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线上销售农资管理,压实电商平台和商户的主体责任,严厉查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线上农资市场秩序。
7、天津武清公安机关侦破孙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2年8月,根据农业农村部门通报线索,武清公安分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伪劣农药4吨、百草枯原液44公斤。经查,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孙某伙同他人购买百草枯原液、工业盐等原料,非法生产含有百草枯成分的无标桶装除草剂农药,同时购买无标桶装除草剂农药,一并贴牌封装后,通过其开设的网店对外销售,案值2000余万元。
该案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制售伪劣农药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为追求药效、降低成本,在生产加工农药过程中,非法添加未在标识中明示的其他成分,包括禁限用的剧毒、高毒农药,不仅破坏土壤结构和生态环境,而且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本案中,犯罪分子生产的除草剂均未达到国家标准并检测出百草枯成分,属伪劣农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公安机关将在保持打击力度基础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伪劣农药犯罪源头治理、长效治理,切实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2021年农资打假十大典型案例
一、黑龙江双鸭山姚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21年9月,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玉米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等人,低价购进散装未经审定的甜玉米种子5万余斤、“三无”玉米种子5万余斤,加工假冒成某知名品牌甜玉米种子,销往多个省份,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
二、内蒙古赤峰刘某等制售假种子案
2021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多次低价购买共计300余万粒小西红柿种子,培育成种苗后冒充某知名品牌小西红柿种苗对外销售,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
三、辽宁铁岭岳某等制售假冒品牌种子案
2021年4月,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种子30吨、包装袋2万余个。经查,犯罪嫌疑人岳某等购进包装袋和普通玉米种子包装后,假冒某知名品牌玉米种子对外销售,案值260余万元。
四、辽宁朝阳胡某等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1月,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捣毁加工窝点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现场查获劣质化肥200余吨、原料50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胡某等将过期化肥重新包装后,以送金卡、请吃饭、开展集中培训等方式诱骗农民群众进行销售。
五、山东邹平马某等制售伪劣化肥系列案
2021年11月,山东省邹平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6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0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化肥6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等购买包装袋以及劣质低档磷酸二铵、尿素等化肥产品,生产假冒知名品牌化肥对外销售,案值1800余万元。
六、重庆渝北符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1年5月,重庆市渝北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大量伪劣化肥。经查,犯罪嫌疑人符某租用生产场地和设备,非法生产质量不合格的复合化肥进行销售。
七、河南驻马店韩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1年8月,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现场查获伪劣化肥20余吨、化肥原料300余吨。经查,犯罪嫌疑人韩某等人大量生产总氮、有效磷、钾含量不合格的伪劣复合肥料,低价对外销售牟利,案值2000余万元。
八、河北石家庄蔡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1年7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经查,犯罪嫌疑人蔡某伙同他人非法生产百草枯30%浓度原液,层层加价对外销售。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将从蔡某团伙购买的百草枯原液按一定比例勾兑生产伪劣农药对外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九、河南周口彭某等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
2021年9月,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侦破制售伪劣农药系列案,捣毁制售伪劣农药窝点4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现场查获成品伪劣农药62种2.2万余盒(瓶、袋)、半成品伪劣农药10余吨、原料药90余吨。经查,彭某等犯罪团伙购买草甘膦原粉、百草枯原液等原料,勾兑生产伪劣农药,贴标包装后对外销售,案值1500余万元。
十、江苏扬州宋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
2022年1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伪劣农药1000余瓶。经查,犯罪嫌疑人宋某等人设立工厂,购买国家禁用农药百草枯,非法生产伪劣敌草快、草甘膦等除草剂,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案值1000余万元。
北京地区近年查处的农资售假案例
1.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
2022年7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兽药监察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检出可见异物,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朝阳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18803盒劣兽药-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均已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共计19743.15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43.15元,罚款人民币39553.5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9296.65元。
2.北京某公司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案
2022年8月18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收到《西安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告知函》,函称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在办理陕西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一案中,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标称生产单位为北京某公司。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加工包装250袋中科糯3000(200克/袋)、215袋靓彩168(200克/袋)、421袋香甜糯707(200克/袋)、165袋白甜糯一号(其中115袋为200克/袋,50袋为100克/袋)玉米种子,并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合计9520元。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进行推广、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20元,罚款人民币60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69520元。
3.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举报人反映天猫平台“某家居专营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一种具有“防蚊、驱虫”功能的产品,名为派帝克多效驱虫膏(规格:100克/瓶)没有农药登记证号。经执法人员核实,发现天猫网络平台确有名为“某家居专营店”(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店铺。该网络店铺确实经营一种名称为派帝克的多效驱虫膏,从网站该款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标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虫、驱蚊”等功能,并且未发现该产品有农药登记证相关信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判定该产品应属于农药范畴。门头沟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确定该款产品销售金额为59117.55元。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117.55元,罚款人民币354705.3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413822.85元。
4.某农资经营商店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2年11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北京蔬菜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种子样品检验报告,报告表明某农资经营商店被抽取的“北京新三号”结球白菜种子样品发芽率为66%,低于标签标定值,判定为不合格。怀柔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北京新三号”结球白菜种子为4千克,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为12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1200元。
5.某农资商店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接12345举报,反映田间小麦大面积死苗问题。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小麦种子品种“衡观35”已通过国审,但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不包括北京市,且未检索到北京市“衡观35”小麦种子品种的审定公告或引种公告。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确定当事人已销售“衡观35”小麦种子1240公斤,销售金额6944元,当事人已主动进行全额退赔和赔付损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2000元。
6.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案
2023年3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农业农村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疑似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经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提供线索进行核查: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未查询到该兽药生产企业,也未查询到举报材料中反映的宠物荧光定量检测试剂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昌平区农业农村局立案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经查该公司28盒兽药产品全部售出,获违法所得共计10500元。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罚款人民币42000元,罚没款总计人民币52500元。
2023年重庆公布的十起农资售假案例
一:万州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3年3月,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根据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材料,调查发现万州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没收未销售的涉案农药5000克,没收违法所得62880元,处罚款158295元。
二:荣昌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案
2023年4月,市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对荣昌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标注预防、治疗水生动物疾病的五种兽药产品包装上无兽药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兽药及其包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22420元,处罚款77280元。
三:合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月,合川区农业农村委根据种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合川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海香糯18”玉米杂交种子为假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规定,没收涉案种子372袋,没收违法所得1078元,处罚款60000元。
四:江津区杨某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3年5月,江津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发现个体农资经营户杨某某经营需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农药,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没收未销售的涉案农药19瓶(盒)没收违法所得233元,处罚款41000元,杨某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五:重庆某环保工程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肥料案
2023年5月,涪陵区农业农村委依据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某环保工程生产、销售的有机肥料为不合格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处罚款15000元。
六:朱某流动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2023年3月,武隆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根据鸭江镇农业服务中心的举报电话,发现南川区朱某利用汽车在鸭江镇羊岩村流动销售肥料产品。经调查,朱某销售的肥料“磷酸硫钙”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销售的涉案肥料11袋,处罚款1300元。
七:渝北区某宠物店利用互联网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3月,渝北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根据市民举报,发现某宠物店利用互联网经营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兽药,没收违法所得97.5元,处罚款4117.5元。
八:南川区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11月,南川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移送材料,调查发现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农药无标称的有效成分,但存在国家明令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成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处罚款23000元。
九:潼南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2023年5月,潼南区农业农村委依据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潼南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一个农药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没收涉案农药24袋,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处罚款6000元。
十:云阳县某农资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肥料案
2023年11月,云阳县农业农村委依据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云阳县某农资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无机复混肥料为不合格产品。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154元。
公安机关2022年破获重大农资犯罪案件900余起
2023年3月,公安部公布7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侦破李某等制售假水稻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经查,李某等人将普通稻米冒充种子,未经筛选去劣等制种必要工序,对外销售仍在试产阶段、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品种,案值1100余万元。
山东聊城公安机关侦破张某某等制售伪劣小麦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查扣冒牌种子20余万斤、包装袋10万余条。经查,张某某伙同他人购买某品牌小麦种子生产经营权作掩护,将劣质麦种冒充该品牌种子对外销售,案值900余万元。
安徽合肥公安机关侦破邓某某等侵犯种业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获侵权稻种1.2万斤。经查,邓某某等人在种植某公司自主研发的稻种过程中,非法获取核心育种技术,大量种植并套牌销售,共销售套牌侵权稻种13.68万斤,非法获利460余万元。
河南南阳公安机关侦破段某某等制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现场查获伪劣复合肥40余吨。经查,段某某等人伙同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成分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伪劣复合肥1万余吨,案值2800余万元。
湖北宜昌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某等制售伪劣肥料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现场查获伪劣肥料53吨。经查,朱某某伙同他人销售未经质检合格的产品,假冒专家夸大产品功效,高价售卖劣质肥料,给农民造成重大损失。
云南大理公安机关侦破周某某等网络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现场查获伪劣化肥产品及原料300余吨。经查,周某某等人将硫酸镁通过“翻包”替换成畅销品牌钾肥,对外售卖伪劣产品,案值2100余万元。
天津武清公安机关侦破孙某等制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现场查获伪劣农药4吨、百草枯原液44公斤。经查,孙某伙同他人非法生产、销售含有百草枯成分的除草剂农药,该产品未达到国家标准,案值2000余万元。
今年3月,四川公安发布3起打击伪劣农资典型案例
成都公安机关侦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化肥)案
近日,成都公安机关连续破获两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件,打掉了2个生产伪劣化肥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牟利的特大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捣毁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窝点5个,查获伪劣化肥及生产原料60余吨,涉案金额2200余万元,有力震慑了农资领域违法犯罪,守护了广大农户切身利益。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谷某某租用民房作为生产窝点,通过购买低价的硫酸镁等原料,生产假冒我省知名农资上市企业品牌的磷酸二氢钾化肥等化肥产品,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其中部分伪劣化肥销往我省多个市(州)。
目前,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已依法对谷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打掉一个生产、销售假冒多个品牌伪劣化肥的特大犯罪团伙,查获伪劣化肥及原材料20余吨,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现已依法对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眉山公安机关侦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化肥)案
近日,眉山公安机关发现有农户在购买使用某品牌复合肥后,导致农作物“烧苗”,造成农户直接经济损失10万余元。时值春耕备耕关键期,眉山公安机关迅速出击,立即将相关产品送第三方检测公司检验鉴定,结果显示送检复合肥样本磷、钾含量为0,为不合格产品。
四川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迅速抽调全省精干警力成立“助耕”战队,经过集中攻坚研判,厘清了犯罪网络。眉山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成功打掉制售伪劣复合肥犯罪团伙2个,捣毁生产窝点1处、翻包窝点1处,查获储存仓库11处、经销点26处,现场扣押伪劣复合肥2350余吨,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涉案金额8000余万元。
南充公安机关侦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种子)案
“这些种子长出来的豆株都很矮,结出来的豆荚也是瘪的,到收成的时候基本没得像样的!”2023年10月,南充市西充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南充市西充县公安局立即审查立案,并成立专案组,通过两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9·01”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扣押伪劣大豆种子1000余斤,为两家农业公司和两家农业合作社追回部分种子款10余万元。
经查,2022年12月,犯罪嫌疑人刘某强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当地农户手中大肆收购普通大豆6000余公斤,再以普通大豆冒充大豆种子低价对外销售,给广大农户造成巨大损失。经农业农村部门检验鉴定,抽样的种子样品参数均未达到标准规定值,系不合格种子。
2023年,四川公布7起假冒伪劣化肥坑农害农典型案例
乐山市峨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化肥案
2022年11月29日,乐山市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生产销售以假充真化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13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1月29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在峨边县某厂房内查获刘某某生产的“钙镁磷肥”化肥78吨、各类包装袋7000余条。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化肥有效磷(P2O5)含量为0.12%,远低于其化肥包装袋上标注的“有效磷(P2O5)≥12%”。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进微硅粉用以生产假化肥达230吨,并向犍为县龙孔镇和铁炉镇、五通桥区西坝镇、彭山区观音镇、蒲江县朝阳湖镇和西来镇等处的经销商销售假化肥152吨,销售金额6.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2月13日,峨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不合格复合化肥案
2022年12月27日,德阳市旌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不合格复合化肥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货值13.2万元。
2022年3月31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农业农村部门的情况通报,称旌阳区辖区内有3批次肥料产品,经抽样检验其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等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该3批次化肥均由“四川德阳丰源复合化肥厂”生产。旌阳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60吨复合肥料销往了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某农资经营部,遂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赶赴越西县进行现场调查,发现涉案的60吨化肥尚未销售,随即再次对该批化肥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次化肥标识为“中氯”,其检验结果氯离子质量分数为53.1%,超过国家标准≤30%的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7月6日,旌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因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会理妙润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20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会理妙润农资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案金额18.1万元。
2023年2月23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两个品种复合肥料(N+P2O5+K2O 18-18-18、N+P2O5+K2O 15-15-15)分别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两种肥料“氧化钾、有效磷、总养分、氯离子、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均不符合《复合肥料》(GB/T 15063-2020)标准及标识要求,其中氧化钾、有效磷的检测值均小于1%,远远低于产品标识≥16.5%和≥13.5%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以4100元/吨价格购进复合肥料(N+P2O5+K2O 18-18-18)26吨,以3100元/吨购进复合肥料(N+P2O5+K2O 15-15-15)24吨;购进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上述复合肥料货值金额共计18.1万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3年3月31日,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的复合肥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9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机构判定,当事人生产的复合肥(氯离子技术指标为≤30.0%,实测值33.6%)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7日生产上述批次复合肥料7吨,成本为2020元/吨,售价为2750元/吨。截至案发,上述复合肥料已全部售完。上述不合格化肥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9万元,违法所得为5000元。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嘉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瓢虫有机肥料”案
2022年12月29日,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源县嘉丰农资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小瓢虫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肥料113袋、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8日,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小瓢虫有机肥料”113袋(40kg/袋),标示保质期为“24个月”,合格证标示生产日期为“2019/11/27”,已超过保质期近一年。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台帐,上述化肥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仍以60元/袋至120元/袋不等的价格累计销售329袋,售出总价为2.26万元。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彭山区田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案
2023年3月12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彭山区田丰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钙镁磷肥22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彭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乐山市市场监管局的《协助调查函》和《检验报告》,称有一批不合格钙镁磷肥流入辖区。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并扣押涉案钙镁磷肥22吨。钙镁磷肥推荐性国家标准为GB/T 20412-2021,当事人销售的钙镁磷肥外包装上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20413-2006过磷酸钙”,标注“有效磷(P2O5)≥12%”。经抽样送检,该批过磷酸钙有效磷(P2O5)含量仅为0.06%,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起从乐山市峨眉山市刘某某处购进钙镁磷肥共计44吨;截至案发,按照800元/吨的价格已销售22吨,剩余库存22吨,货值金额共计3.52万元,违法所得56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过磷酸钙案
2023年3月6日,达州市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开江县九州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过磷酸钙117.45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5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待售的过磷酸钙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上述过磷酸钙的有效磷质量分数实测值为7.98%,低于GB/T 20413-2017技术指标≥12%的要求;水溶性磷质量分数实测值为3.25%,低于技术指标≥7%的要求;游离水质量分数实测值为22.13%,超过技术指标≤15%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涉案过磷酸钙系当事人从重庆某商贸公司购进,购进价500元/吨,销售价720元/吨,共计126吨,货值金额共计9.07万元,违法所得2070.5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这些典型案例,触目惊心。请农民朋友们多加了解。假农资一旦进入农村农田,将给农民朋友们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在当地有关部门、技术专家指导下,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产品并保留票据,严防被不法分子“忽悠”欺骗;如发现犯罪线索,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农业科技报四川团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