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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

2018-09-12 11:15   浏览量:23195     来源:福建法治报

  昨日,记者从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推进“一品一码”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食用农产品(除特别注明外,包含食用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制度,于2018年10月1日起试行推广。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

  通知明确,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包括福建省辖区内在工商登记注册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以下简称“生产主体”)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方面,通知明确,生产主体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采购与使用、病虫害防治、食用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起捕)日期、初加工时间、产品检测等情况;生产主体应当入驻福建省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产品追溯系统”),及时录入上传生产记录等相关信息;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通过农产品追溯系统生成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

  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按产品来源,划分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口的食用农产品三种。其中,对于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追溯系统生产的种植、养殖、初加工、捕捞、海上收购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内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对于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前,其生产主体或省内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入闽环节追溯凭证作为福建省外产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对于进口的食用农产品:进入福建省市场销售前,其进口商或一级批发商要按要求将追溯信息上传录入食品追溯系统,食品追溯系统生成的销售环节追溯凭证作为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在福建省市场销售的准入凭据和追溯凭据。(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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