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案例解读
一家专门经营东南亚零食的网络小店的店主李某经常需要往返马来西亚、泰国等地进行
采购。2017年2月,李某从马来西亚进口了一款色、香、味都很独特的当地少数民族特色产品。但是在回国入境安检时,
海关对李某所携带的食品进行
检查,发现该类食品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李某该怎么办?
专家说法
为了加强对进口食品的配方和生产工艺的审核,控制食品安全的风险,我国《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本案例中,由于李某进口的食品在我国尚无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避免消费者食用后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他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执行的相关国家标准,在该部门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销售该类食品。
一句话点评
我国法律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认证进行了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相关部门应严格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