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2 16:21 浏览量:16460 来源:中国食品报
本报讯 (记者王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审查内容作了完善,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党的二十大要求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2022年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6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但制度实施过程中,审查内容不完善、审查程序不健全、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逐步显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制度效果,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作出制度性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条例》新增对审查内容的总体要求,对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方面审查内容做了进一步完善。同时,《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例外规定的适用情形,并优化了适用条件,规定了比例原则,增强针对性和指导性。考虑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总量较大、审查工作专业性较强、各级地方政府在具体落实上存在积极性、严谨性上的差异,所以《条例》拟从国务院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协调机制,通过建立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年度报告等措施,着重解决审查内容不完善、审查程序不健全、刚性约束不足等问题。
在监督保障方面,《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自我纠正机制、提示函制度、举报制度、抽查制度、督查检查制度、约谈制度、政策措施定期清理机制、工作考核制度等,切实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同时,还规定了与反垄断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纪检监察等工作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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