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5 16:11 浏览量:17731 来源:中国食品报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2022年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强化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市场监管总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布,其中涉及食品领域的案件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2年2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涉嫌史料造假开展调查。
经查,2019年4月3日,邱县食用菌种植协会委托当事人代理“邱县杏鲍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为使申报材料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必须有《地方志》记载的要求,当事人在邱县食用菌种植协会提交的《邱县志》(方志出版社,2001年8月出版)复印件中擅自修改添加“独特的土壤水源条件孕育了邱县杏鲍菇”等内容,并作为证明材料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8月27日,因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与国家图书文献机构收藏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上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中提交虚假材料,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邯郸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罚款4万元,对直接责任人高某罚款1万元。
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特色产品的“金名片”,备受各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近年来,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为谋求不当利益,伪造并提交虚假材料,不仅加重审查负担,而且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中的造假行为,维护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5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米落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设有大米分装区域,现场存放分别标有“金稻典”和“蝌蚪男孩”的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从泉州等地购进分装设备,从吉林省采购普通的大包装稻花香米和长粒香米,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对外销售,共分装“金稻典”五常大米25包、“蝌蚪男孩”五常大米120包,违法经营额5650元。当事人未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且采购的两款大米均不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该案是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在非地理标志生产区域的大米上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应依法予以查处。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金卡印刷厂擅自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22年1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无锡市金卡印刷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有包装主体部位标注“甘露特产青鱼”字样的包装盒3800只。
经查,2006年4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在第31类商品青鱼(活)商品上获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甘露”。无锡市金卡印刷厂于2021年11月初,接受无锡市某膳食公司委托,在未审核查验商标印制许可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加工印制在显著位置标注“甘露特产 青鱼”等字样的礼品包装盒,还私自将该包装销售给其他地区的经营者。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印制销售上述包装盒6000只,违法经营额共计1.3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3800只包装盒,并处罚款1.3万元。
根据《“甘露”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使用“甘露”证明商标的,必须在核定的生产区域内,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水产协会实地考察、检测和综合审查符合使用条件,并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在没有查证委托人是否取得“甘露”证明商标的授权,擅自为他人印制包装盒,为造假者提供了便利,也容易损害“甘露”品牌的声誉。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重庆鸿方食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2年4月13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鸿方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包装库房内存放的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外地某包装有限公司印制“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等产品的外包装袋11.83万个,包装袋上均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自2022年2月25日起,当事人使用上述外包装袋对生产的“蜀贤千层肚”“蜀贤黑毛肚”产品进行包装并销售,销售金额1.19万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未被授予专利权,却在包装袋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并销售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9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该案中,当事人未取得专利授权,也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却在其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字样,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利益。该案的查处,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