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10 14:56 浏览量:23407 来源:中国食品报
本报讯(记者袁国凤)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规则,不断开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新局面,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贯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要确保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各地要不断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多场景应用,推动实现登记注册“一网通办”。
《意见稿》表示,要推动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各地要持续整合本地区企业开办服务资源,健全完善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服务平台,深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确保企业开办环节、时间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做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建设,动态维护行业字词库和禁限用字词库,确保本地申报系统与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实施联接、关键数据同步共享。强化对重点领域市场主体名称的监督管理,依法纠正、清理不适宜名称,促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稿》提出,要做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工作。申请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原则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的市场主体,以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依法不得歇业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歇业备案。各地要积极试点整合办事流程,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理,探索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一件事”联办工作机制。
做好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工作。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时,不得强制要求所有投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对于法院强制清算终结或破产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须进行实名认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未注销登记的,有关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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