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9 14:24 浏览量:26295 来源:中国食品报
本报讯(记者周岩)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维护群众饮食健康,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等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规定》指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其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予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定》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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