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食品行业门户网站,宣传食品安全发展,服务品牌创建品牌传播。食品行业影响力融媒体整合传播推广平台。
服务消费经济 诚邀各大品牌合作
您现在的位置:中国食品网 > 要闻 > 正文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2-04-22 15:56   浏览量:27981     来源:食品网

  2022年第一季度,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工作,针对重点媒介、重点领域,加大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震慑违法行为,现发布近期依法查处的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一、四川云界跨境电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宣传公司相关业务小视频,内容中有“包教会”、“3天上手”、“一对一服务”、“导师一对一”、“投入少回款快”等宣传用语。当事人宣传“三天上手”、“包教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当事人宣传“投入少回款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当事人宣传“一对一服务”、“导师一对一”,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所称的虚假广告。2022年3月,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60万元。 

  二、成都天使之翼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平台发布“肉毒素”广告,并使用了患者手术前后的效果对比图。肉毒素属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2022年3月,武侯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万元。

  三、成都长空恒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为销售房产,在售楼部门楣上印制广告用语。当事人使用“绝版地铁口旺铺”、“顶级教育,绝无仅有的教学配套”、“顶级购物,绝无仅有的商业配套”、“顶级生活,最齐全异域风情聚集”等绝对化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宣称“10万产业企业员工、3万常住外籍高管、50万常住塔尖客群”,未能提供统计数据的有效来源,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中所称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投资收益,稳居巅峰”、“本项目各产品租金预估为标间4000元/月、套一5500元/月、套二7000元/月”,因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万元。

  四、成都洛带华侨城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电子屏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楼盘,在售楼部大厅LED显示屏上标有“2021东门叠墅红盘TOP1,二批次荣耀加推,地铁四号线(规划中),距太古里约28公里”、“主城叠墅、唯莫奈的湖拥有五大属性、成洛简快速路、地铁4号线三期(规划中)、有轨电车11号线(规划中)”等广告内容。该内容系当事人在互联网上搜索摘抄,未经证实。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批复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意愿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万元。

  五、成都壹视觉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1688诚信通(www.1688.com)”网络平台开设的“壹视觉光学科技”店铺的“多功能哺光仪”(产品说明书为非医疗器械)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每次三分钟孩子不近视 快速解决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等广告用语,宣称此普通商品可预防、解决近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在“多功能弱视近视综合治疗仪”(产品说明书标注为医疗器械)产品详情页面使用了“快速有效 安全智能”等广告用语,宣传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2022年1月,双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万元。

  六、成都金牛华欣美辰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页发布“罗飞彪医生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拥有国内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以及多台医学设备”宣传内容。经调查,罗飞彪没有获得上海市十佳整形外科医生称号,当事人配备的千级层流净化手术室还在装修,至今未投入使用。当事人在网页上的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2022年3月,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七、成都德坤达置业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为宣传其开发的楼盘,在售楼部以展板形式发布含有“社区巴士时刻表”、“首发站:天骄学府站,首班时间6:30,末班时间 21:00,终点站:涌泉地铁口,发车时次:滚动发车”的宣传内容,实际该楼盘周围现有公交路线中并未规划广告宣传的社区巴士。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在未经查证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将未纳入规划的交通设施工程作为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宣传,易对购房者意愿产生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2022年3月,温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八、邛崃奥尔美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印刷品

  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大众点评网站、美团APP发布含有“外祛眼袋,手术优势:祛眼袋的同时,紧致下睑皮肤,解决泪沟问题,整体年轻化。步骤:Step1定制手术方案、Step2……”等内容的宣传广告。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互联网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诊疗方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2022年2月,邛崃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1万元。

  九、金堂县高板镇迪美家具城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海报

  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11月期间,在营业三轮车车身张贴海报,于2021年8月起在店内自用三轮摩托车车身张贴海报,对其家具经营进行广告宣传,宣传中均含有“迪美家居 金堂最大的家具工厂店”内容。以上宣传海报为当事人提供内容,委托他人印制。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2022年1月,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4.1万元。

  十、成都鹏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发布媒介:互联网

  当事人在抖音直播平台开设有“刀哥公考”账号,利用该账号开展公务员考试相关直播宣传,在直播中使用“国考、省考一次过,赶紧上车”、“公务员一次上岸精品课”广告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2022年2月,天府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万元。

分享到:

上一篇:全国白酒4月中旬价格总指数上涨0.22%
下一篇:成都市推进广告战略实施工作会议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