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7 14:06 浏览量:27898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通过代购购买食品、保健品后,以其未提供中文标签将商家诉至法院,并索要10倍赔偿。最近几年随着代购生意越来越好,随之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不少代购商家都表示,自己曾被消费者以所售商品无中文标签为由起诉,大部分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对方胜诉,即使接受调解往往也要支付几万元的赔偿费用。商家称,自己这是遭遇了职业“碰瓷者”。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法官提醒,从事食品、保健品代购,需注意提前说明有无中文标签。
海淘保健品无中文标签 消费者获赔1.7万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消费者和代购商家之间的纠纷。2017年年底,李先生在王女士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款日本产保健品,支付货款2600元。收到货后李先生发现,产品没有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在原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其产品配料中标注的高丽人参(红参)、灵芝等成分,经查属于不得用于普通食品的药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地为日本东京都,系此前媒体曝光的日本核辐射地区。综合上述因素,李先生认为该产品来源不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故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2600元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2.6万元。
面对李先生的起诉,王女士辩称,其所销售的产品确系从日本进口,并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亦未对李先生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不同意退货以及10倍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有说明书的,还应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王女士销售的产品没有经过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无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将产品退还王女士,王女士赔偿李先生1.7万元。
商家称3年4次被起诉 消费者称系正当维权
最近几年类似案件时有发生。在新西兰从事代购十余年的刘先生介绍,从前年开始,自己就常常因所售商品无中文标签被告上法院。
“新西兰的保健品比较有名,我们主要就卖这个。2016年9月,突然一名顾客留言说我们代购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要求10倍赔偿,否则就告到法院去。没多久,我们就接到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刘先生介绍,从此开始,自己就屡屡接到法院传票,原因都是所售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我和妻子在澳洲工作,并不是专职从事进口,怎么可能提供中文标签呢?”
被起诉后,刘先生说,所售商品都能提供小票等购物凭证,质量没有问题,怎么会因为没有中文标签被起诉。据悉,这些官司最终都以他赔偿对方结束。“2016年在广州败诉,赔偿了10倍。2017年上半年在江苏的案子,庭前调解赔偿了3倍;下半年北京密云也有一个案子,调解赔偿了7倍左右。今年在北京大兴还有一个案子,目前还没有开庭,估计结果也不会太好。”
他觉得,自己是遇到了和职业“打假人”类似的职业“碰瓷者”。“我查了一下,在密云法院告我们的顾客熊女士,在全国多个法院都起诉过类似案件,仅密云法院就有好几起。私下和她协商的时候,她也说自己就靠这个赚钱。调解后她答应退回商品,还问我们‘你是哪家店?太多了都用箱子装起来了,只能靠箱子上的名字区分。’”谈及接受调解的原因,刘先生说,一方面是因为自己经常不在国内,诉讼成本太高;另一方面也是担心不接受调解赔偿得更多,“现在为止已经赔了好几万。”
而熊女士则否认了自己是职业从事此类诉讼,“作为消费者,买到了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当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她表示,自己购买前并不知道所买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因此不涉及故意。据她介绍,近日自己还有另外一起类似诉讼在北京房山法院开庭。
商家应先提示商品无中文标签 所售商品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司法解释,为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将限制职业打假行为。此后,此前屡屡胜诉的职业打假人迎来寒冬。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买假类案件时,都只判令商家退还货款,不再进行多倍赔偿。但为什么刘先生这样的代购商家还是屡屡败诉呢?
对此,通州法院法官于素娟解释,主要是因为这些案件都是食品、药品类产品的纠纷。此前限制职业打假人的司法解释中,并不包括食品、药品类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知假买假,法院也会予以受理。
那是不是所有销售海外食品、药品的商家就只能等着被起诉?于素娟表示,这要视具体案件中代购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没有标注,通过现货直邮等“关键词”销售海外商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就视为买卖关系,此时商家理应保证所售商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如果商家在商品详情中有提示该商品购于海外,不能提供中文标签,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就视为委托关系,这种情况下,商品即使没有中文标签也不会面临赔偿。
于素娟提醒,代购商家可以在商品详情中提前告知有无中文标签,或在买家下订单后进行提醒,若买家仍坚持购买,就表示已经接受这一瑕疵,从而规避此类风险。
(孔令晗)(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