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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过期几年还在卖,金堂县某药房被罚3万元

2022-03-24 16:13   浏览量:28881     来源:食品网

  中国食品报四川报道 2021年11月17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赵镇街道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在中药饮片区的入口正对面中药柜顶端三层货架上,发现已开封的“青黛”一盒,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11日,有效期至2014年1月;在中药饮片区的入口处玻璃柜底层货架上,发现有已开封的“龟甲胶”1盒,生产日期为2013年03月04日,有效期至2018年03月03日。该药房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已于2021年11月12日过期。检查中发现的“青黛”、“龟甲胶”根据标签标注的内容,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对过期药品实施扣押,并开展进一步执法调查。

  该药房这些过期的“青黛”、“龟甲胶”,是该药房在原经营地址经营时购进,因管理不善,后在药房搬迁后,继续陈列于中药柜内待售。药房经营者承认在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存在销售行为,因时间长远、药店搬迁等原因,已经没有办法确认准确的购进时间、来源、数量及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以现场发现的数量计算,共204.4元。

  该药房经营的上述“青黛”“龟甲胶”无销售记录,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该药房企业负责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已于2021年11月2日超过有效期,不符合《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规定。该药房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药房将已超过有效期的“青黛”“龟甲胶”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同其他药品混放,且在超过有效期后存在销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上述“青黛”“龟甲胶”为劣药,该药房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该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该药房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

  因该药房经营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明显偏小,同时该药房住所曾经遭受过洪灾,决定对该药房减轻处罚。2022年3月11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定:一是没收已过期的“青黛”、“龟甲胶”药品;二是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3万元(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介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药品的药效会随存放时间的延长而降低,药效降低到一定程度,即被认定为失效。如果超过有效期,服用后将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有可能耽误病情。过了有效期的药品,可能会因为分解、氧化和发生其他化学变化而生成一些分解产物,有些分解产物可能会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毒性作用。该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效期药品定期进行清理,导致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的发生。

  在此,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药品的保质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购买拆零销售药品则要查看原包装标注的保质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谨防治不了病还威胁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黄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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