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6 11:06 浏览量:10326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8月10日,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正式成立,同时颁布了国内第一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正式将此前备受争议的虹鳟归类为“三文鱼”,同时明确了三文鱼生食标准及标签标注要求。
不过,该标准一经发布便再次引发争议。有业内专家认为,虹鳟三文鱼名称的“合法化”实际源于标准范围的扩大,目前大西洋鲑才是公众通常所认为的真正三文鱼,美国食药监局(FDA)也将虹鳟排除在了三文鱼范畴外。
尽管该标准的市场约束效力尚存在不足,但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出台更权威的行业标准是推动三文鱼行业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的必需过程。
养殖者与消费者认知偏差 虹鳟归类“三文鱼”引质疑
据了解,《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青海民泽龙羊峡生态水殖有限公司、上海荷裕冷冻食品等14家单位起草,对此前备受争议的“虹鳟到底是不是三文鱼”作出解释。根据该标准,“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会长应米燕介绍,“真假三文鱼”之争由来已久,今年并不是第一次发生。国内三文鱼主要来自挪威,最开始引进的品种为大西洋鲑,所以长期以来人们将大西洋鲑与三文鱼等同。实际上,国内大规模养殖的三文鱼主要是虹鳟,养殖者与消费者认知的偏差引发了争议。
今年5月央视财经报道称,青海龙羊峡水库为我国最大的三文鱼养殖场,国内市场上1/3的三文鱼都产自这里。围绕虹鳟是不是三文鱼、有没有寄生虫、是否可以生食等问题引发了争议。
从事多年水产贸易的水产专家樊旭兵透露,几年前龙羊峡当地曾找到他,希望能为虹鳟出一个推广方案。樊旭兵的建议是坦诚亮出自己的身份,介绍自己是青海雪域高原养殖的虹鳟鱼。
此次团体标准为虹鳟“正名”,发布后再次引发了争议。上海海洋大学教授陈舜胜表示,中国人对三文鱼约定俗成的称呼主要是指大西洋鲑。“现在把标准扩大了,学名可以公布,但俗称不是某一个人能公布的,要大众接受后才能公布。”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副主任钟凯也发文否认虹鳟为三文鱼,并指出“美国FDA明确说,虹鳟不能叫三文鱼。”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方面表示,该团体标准正是在5月份爆发舆论风波后提出制定申请的,符合程序规定。对于标准发布后再次引发的质疑,其表示“不想回应”。
市场欺诈问题亟待解决 规范化和标准化或为根本出路
在今年5月的三文鱼之争中,虹鳟是否存在寄生虫感染、能否生食等问题也引发了诸多质疑。本次团体标准也明确了寄生虫指标,吸虫囊蚴、线虫幼虫、绦虫裂头蚴均不得检出。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会长崔和解释称,“寄生虫与生食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鱼类的养殖模式。目前利用室内养殖系统、全人工配合饲料养殖的方式,可以避免寄生虫的风险。同时,目前无论海水还是淡水产的三文鱼,上市前都必须经过检验,以确保食品安全可靠。”
此外,该标准对产品标签也作出了明确要求——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方便消费者从包装上识别虹鳟和大西洋鲑,如三文鱼(大西洋鲑)、三文鱼(虹鳟)等。不过也有业内人士担心,该团体标准能否切实解决冒充问题,“如今两种产品都叫三文鱼,不法商家更是可以明目张胆地用虹鳟冒充大西洋鲑,分不清的消费者很容易上当。”
联合国粮农组织今年发布的《水产领域食品欺诈状况概述》开篇直指“水产领域最容易发生食品欺诈”,常见形式有用低价值鱼类冒充高价值产品、隐瞒鱼类捕捞的真实地点等。而多项调研显示,鳕鱼、三文鱼和金枪鱼是水产欺诈的“重灾区”。
此外,也有业内人士认为,正规商家售卖的虹鳟或许会通过标准方法养殖,并完成寄生虫源头风险控制,但一些不法商家可能不会这么做,生食没有寄生虫控制过程的虹鳟有食品安全风险。
崔和认为,今年5月的三文鱼网络风波受到11亿人次的关注,也导致三文鱼销量的锐减。“该团体标准的出台,将改变此前各说一词、无规可依的局面。”不过有声音认为,该团体标准的约束力较低,恐难达到预期效果。
对此,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介绍,标准是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支持下制定的,9月10日后正式实施。“从约束力来说,国标大于行标,行标大于团体标准。对三文鱼产业来说,目前团体标准的制定是走向标准化、规范化的一步。”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依民表示,鲑鳟鱼在欧美养殖的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方面比较高,而国内水产品质量不高,消费者接受度低,“因此想要做大做强,根本出路就是要规范化和标准化。”
团体标准可靠度指数低 还需建立更权威的国家标准
有业内人士认为,这份《生食三文鱼》标准是团体标准,既不是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也不是认可程度较高的生物学分类学术标准。
按照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版标准化法,团体标准是由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自愿采用。也就是说,对于普通消费者,如果不买这份团体标准的账,坚决不肯把虹鳟鱼叫做三文鱼,那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如果消费者不买账,企业也好,行业协会也好,就无法长期坚持不符合大众认知的命名。
据悉,《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参照国家标准对寄生虫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明确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所以,一旦水产企业真的全面执行这个标准,消费者在购买“三文鱼”时,就要仔细查看标签,了解原料鱼来自哪里,到底是海产的大西洋鲑,还是淡水养殖的虹鳟鱼。
问题是,会不会有部分水产养殖企业,对于符合自己利益的标准严格执行,而对于约束自己的标准却打折扣?比如,虹鳟鱼也叫三文鱼了,但是在寄生虫和产品标签方面却不严格执行。到时候,蒙在鼓里的消费者好不容易记住了大西洋鲑这个略微拗口的生物学名词,却仍然无法从产品标签上分得清楚,更没有人能保证他们买到的“三文鱼”会不会有感染寄生虫病的危险。
所以,业内人士认为,有了推荐执行的团体标准,还应该有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对于三文鱼的命名,可以交给市场去选择。相信一种商品的命名,消费者的投票还是能起作用的。但对于影响到消费者健康权和知情权的寄生虫检出率和产品标签,消费者没有足够的鉴别能力和约束能力。因此,仅靠企业和行业自律是不够的,需要由市场监管和食品监管部门来强力监督,对于违规企业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本报记者 周 岩 综合整理
编后
在消费者的惯性认知中,三文鱼就是一种可以生吃的海水鱼,突然多出一个“国产淡水三文鱼”,消费者自然心存芥蒂。无论是大西洋鲑还是虹鳟,对消费者来说,其关注点可能更多的在于虹鳟是否能够生吃以及两者混淆来源可能带来的价格欺诈。
因此,商家应该让消费者心里有数,有可选择的权利。按照新标,在预包装产品的标签上标注原料鱼产地以及种名,让消费者清楚原料鱼来自哪里,是大西洋鲑还是虹鳟。
除此之外,虹鳟到底能不能算三文鱼,并不影响虹鳟鱼本身的食用和市场价值。因此,业内争议不应该演变为对虹鳟价值的否定。过去,消费者大多不知道国内市场三文鱼的来源,这种低透明度的市场信息生态,不仅对消费者不利,恐怕也不利于虹鳟鱼市场的长远发展。
媒体声音
将虹鳟鱼归入生食三文鱼 岂能由行业内定
中国消费者理解的“三文鱼”概念和养殖公司提供的虹鳟鱼,有着很大差异。少数销售方只字不提虹鳟鱼的科属,蹭着三文鱼的热度、卖着三文鱼的价格,甚至对此讳莫如深,本质已涉嫌商业欺诈,属于主观恶意行为。
退一万步说,即便虹鳟鱼同属三文鱼大家族,备注虹鳟鱼学名、向消费者告知基本信息,也是负责任企业的基本底线。一个是淡水鱼,一个是深海鱼,前者偏要“美颜”成后者高价出售,对于整个产业链来说无异于“浑水摸鱼”。在不能明确溯源、标明产地,区分天然与养殖的前提下,售卖方若不提示生食风险,就会造成“规模越大隐患越大”的可能性。
虹鳟鱼的口感与价值是一回事,怎样包装上市则是另外一回事——在食品安全议题殊为敏感的今天,日益庞大的虹鳟鱼产业链究竟要以怎样的姿态向前发展,拷问的不仅是一个行业的良心,更关涉千万消费者切身利益,关涉市场秩序规则。如果深海三文鱼和淡水虹鳟鱼因人为因素而始终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如何遏止商家蒙骗消费者的逐利之心?
眼下这个《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虽然初心可嘉,却也疑点重重。最大的问题是,标准由售卖虹鳟鱼的厂家参与制定,并把虹鳟鱼纳入了“生食三文鱼”,这种瓜田李下的操作,会否让人产生“屁股决定脑袋”的误解?当然,这个团体标准既不是国标,也不是权威定论,但如果市场销售以此为范,甚至将之作为对抗消费质疑的圭臬,误解就更大了。
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时下而言,面对雨露均沾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面对“淡水三文鱼”这个越发庞大的消费品类,职能监管部门不能再对协会、企业和舆情之间的互掐作壁上观了。—— 光明日报
邓海建
虹鳟鱼是不是三文鱼需要国家标准
此前有专家指出,所有海水鱼和淡水鱼都有寄生虫的可能,生吃三文鱼时也要防止寄生虫,但海水鱼的寄生虫种类少,海水的渗透压高,到人类体内往往因环境不合适,不会长成成虫。而淡水鱼的寄生虫与人体的生长环境接近,所以生吃虹鳟的风险比海水三文鱼大得多。
水产业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三文鱼有没有携带对人类有致病性的寄生虫,不是决定于在海水还是在淡水生长,而是看其生长过程是否安全可控。管理标准、监控严格、水体洁净、饲料优良的工业化养殖三文鱼的品质更容易保证,食用也更安全。
所以目前而言,两种意见都处在自说自话的阶段,尚未有可强制执行的上位标准供参考,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此次颁布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也仅仅是水产行业约定标准,很难打消公众已有的疑虑。
虹鳟鱼到底能不能生吃,这点并非不可知,且就当下的养殖技术而言,通过规范养殖和冷冻处理,确保虹鳟鱼能像三文鱼一般生吃也并非不可能。但即使解决了食用安全问题,本土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和深海捕捞冰鲜运输而来的三文鱼,成本、品牌和肉质也必然存在差异,不应被冠名上的调整而含糊成同一种东西。如何体现二者的差别,如何确保商家明确二者的差别,这事关消费者的知情权,必须得到有力保证。
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国家标准,避免冠名问题可能带来的混乱或隐患。——深圳晚报
李屾淼(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