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5 14:00 浏览量:28972 来源:食品网
中国食品报四川报道
2021年11月7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在金堂县赵镇某药店的中药销售柜内,发现其中一瓶已开封的青黛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保质期为4年,4听龙血竭生产日期为2015年07月02日,有效期为60个月,这两种药品都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药店主要从事生物药品、中药材等零售经营活动。于2016年2月份购进了上述青黛1瓶,2019年10月后,共销售了上述青黛10克;于2016年4月份购进了龙血竭4听,2020年7月3日后,共销售了上述龙血竭90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不足800元,该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以上产品共计盈利28.20元。2018年的洪灾中,该药店遗失了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随货同行单、供货商资质等材料。“这些药品保质期比较长,买的顾客也比较少,时间长了就没注意,就没去管,没想到会过期了,以后一定要加强管理。”该药店负责人后悔不已。
金堂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药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调查中,该药店积极配合,主动整改,根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可予以减轻处罚。2021年12月30日,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做出处罚决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药品,罚没款合计 2.0028万元。
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药品的药效会随存放时间的延长而降低,药效降低到一定程度,即被认定为失效。如果超过有效期,服用后将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有可能耽误病情。过了有效期的药品,可能会因为分解、氧化和发生其他化学变化而生成一些分解产物,有些分解产物可能会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毒性作用。该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效期药品定期进行清理,导致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行为的发生。金堂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打规结合”理念,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该药店开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管理法》宣传教育,防止该药店再次违法,降低了消费者用药安全风险。
在此,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仔细查看药品的保质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购买拆零销售药品则要查看原包装标注的保质期、有效期或失效日期,谨防治不了病还威胁自己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黄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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