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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查办典型案例

2021-11-22 15:32   浏览量:25660     来源:食品网

  中国食品网四川报道 内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重拳出击,持续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近日,向社会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查办的一批典型案件。

  资中县王某某经营未经检疫的狗肉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资中县水南镇奉安村王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在王某某屋后自己搭建的棚子(约10平方)内,发现有一台双门冰柜,冰柜内存放有680斤冷冻狗肉,王某某现场不能提供这680斤冷冻狗肉的免疫、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批准后,依法对680斤冷冻狗肉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活狗收购生意,自2021年以来开始宰杀活狗卖肉,当事人冰柜内存放的680斤冻狗肉,其中332斤为当事人朋友请其帮忙宰杀,用于朋友请吃,剩余348斤尚未售出。另经调查以往销售票据,发现当事人在2021年4月,共向兰某某销售狗肉18斤,销售价格7元/斤,共计货值金额2562元,获得违法所得126元。该案由省市场监管局挂牌督办。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的狗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检疫的狗肉,并给予行政处罚:1.罚款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6元;3.没收剩余的狗肉348斤。

  内江市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制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8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内江市中区江华街临江小区市场的内江市中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冻库内存放有3件纸箱包装的冷冻猪前手,纸箱侧面张贴有1张全外文标签,原产地为俄罗斯联邦,无相应的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3件进口冷冻猪前手的进货票据、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3件冷冻前猪手现场实施了查封。经查,当事人在一名为“猪汇”的微信群中,发现有人在发布有荷兰进口冷冻猪手出售且手续齐全的信息,遂以其妻刘金秀的微信号与微信名为猪汇的人互加微信好友,并详细询问了该进口冷冻前猪手的信息。在对方承诺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以150元/件(10kg/件)的价格购买了3件,并于同日11时32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货款计450元。案发后,供货人失去联系,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人的许可证、购进票据和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上述3件共计30kg冷冻猪前手无一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5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冷冻猪前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猪前手,无法提供合法有效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冷冻猪前手3件计30kg;3.处以罚款20000元。

  资中县某中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一、案件来源

  2021年7月20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资中县某中餐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凉菜间的展示栏上发现有成都珪一食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丁点®麻得倒红花椒油1瓶,揭西县粤珍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椒盐1瓶,辣妹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酱(半固态辣椒调味料)1瓶,福建正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高鲜精1袋,以上食品均已超过有效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过期的调味品予以扣押。经查,该店凉菜间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丁点®麻得倒红花椒油、味椒盐、辣椒酱(半固态辣椒调味料)是推销产品的商家为销售产品,提供给该店凉菜制作试用的。凉菜间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高鲜精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在网上购买的,购进价格50元/袋,共购进1袋,该调味品在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开封并使用一部分,购买的高鲜精主要用于制作干拌牛肉,每份干拌牛肉售价38元/份,但当事人无法估算购买的1袋高鲜精总共可以制作多少份干拌牛肉。以上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无任何购进记录及相关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限商品;2.罚款20000元。

  内江市东兴区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公用管道)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2日,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内江市东兴区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供气管道(公用压力管道)未定期进行检验仍在继续使用。经查,当事人因无合法燃气经营区域的原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主供气管道(压力公用管道)长度13.2千米,设计管道压力0.4MPa(实际运行压力0.3MPa)。公司天然气从四川某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现共有居民用气户13000户左右,商业用气户30户左右,每年向用户供气500万立方米,年营业额800万元。当事人主供气管道(压力公用管道)于2015年1月16日由内江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出具《公用管道全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D220150001),检验结论:允许使用,下次全面检验日期:2020年1月。但当事人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在知晓检验到期的情况下,未及时申报对主供气管道(压力公用管道)进行检验且一直使用。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内江市市中区某建材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递交的投诉函,称在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某建材店中,发现有一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邦”产品。该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实地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厅地面上堆放有5种不同规格标注“立邦”注册商标的乳胶漆23桶。以上产品经随行的“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辨认,并现场出具了编号为2021629的鉴定书,证实上述批次“立邦”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后,依法对上述“立邦”牌乳胶漆依法实施了扣押。为准确计算涉案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办案人员对“立邦”牌乳胶漆内江市地区总代理商内江市久盛旺建材经营部进行了同款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调查,并参考“立邦”漆官方网站公示的同款产品销售标价,确定了上述“立邦”牌乳胶漆的市场销售中间价格,上述23桶“立邦”牌乳胶漆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3341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邦牌乳胶漆23桶;2.处以罚款10000元。

  内江市市中区某建筑装饰材料厂未办理登记使用特种设备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内江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材料厂内一辆专用叉车正在使用,使用叉车产品编号:010302W2247,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正在使用叉车的《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川市监内开特令字〔2021〕第3号),要求当事人于2021年4月30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隐患。2021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材料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材料厂继续使用叉车,但仍无法提供正在使用叉车的《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证》。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使用特种设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资中县某餐饮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冷链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7日,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资中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在该店食品加工区和冻库中发现76KG黑盒®速冻阿根廷生红虾包装盒上无中文标签,另发现47.6KG王牌南美白虾外包装标签上无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查,黑盒®速冻阿根廷生红虾和王牌冻南美白虾是7月24日于易网聚鲜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电话采购各6件,再由易网聚鲜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从成都市海霸王西部食品物流园区发货到店,采购单价分别为650元/件和635元/件,两款虾共计价值7710元。该店采购的上述2款进口食品经资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因该店尚未正式对外营业,食材消耗部分用于员工试菜,未销售给消费者。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餐饮店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冷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使用的黑盒®速冻阿根廷生红虾76KG和王牌冻南美白虾47.6KG;2.罚款10000元。

  隆昌市某玻璃有限公司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24日,隆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隆昌某玻璃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仓库里发现3万个正面标注有“定制老酒、泸州文字带麦穗图案注册商标、中国.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SC11551050250069”等内容、背面标注有“品名: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地址:四川泸州国窖广场、泸州老窖热线:4008881573”等内容的玻璃酒瓶。经查,隆昌某玻璃有限公司在泸州世纪醇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未提供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书及商标使用授权书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为泸州世纪醇香酒类销售有限公司烤花制作“泸州老窖牌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酒瓶3万个,单价为4.1元/个,违法总金额为12300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加工“定制老酒”玻璃酒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 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四) 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的3万个“泸州老窖牌旭日名酒行定制老酒”酒瓶,并处罚款1230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隆昌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内江市东兴区某农家乐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碗)案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已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碗)”进行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内江市东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9日将检验报告书(No:200918-CSL-220)送达到该店。2020年11月11日,该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碗)的行为作出了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2月26日,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赛纳斯分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已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碗)”进行复抽,经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碗)的行为被警告后,仍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5000元。

  威远县某食品厂生产虚假标注

  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4月19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威远县恒生食品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正在生产标示有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3日和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3日的预包装食品某某香肠60袋,生产成本为2.2元/袋,销售单价为2.7元/袋,货值金额为162元,产品未销售,该厂负责人范某某承认对上述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事实。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某某香肠60袋;2.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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