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09:52 浏览量:29970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四川省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规范经营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从今年6月初到2023年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为期3年的规范母婴用品店特殊食品经营秩序行动。通过3年的集中规范和提升行动,全面落实四川省范围内母婴店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水平显著提升,产品抽检合格率要达到99%。
该《方案》指出,母婴用品店不得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所经营的每款特殊食品,均应索取和查验供货方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产品注册或备案证书、产品标签或说明书样稿、产品批次检验合格报告、进口产品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如实记录归档备查。严禁经营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全或缺失的特殊食品。用于展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应显著标识“非卖品”字样。店内宣传资料、现场导购、网络页面广告不得存在误导消费、欺诈销售、虚假夸大宣传等内容。不得发布未经行政审批的保健食品、特医食品广告,不得对0—12月龄婴配乳粉(1、2段)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将禁止用于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以产品宣传资料、说明物等形式设置于经营场所。所有特殊食品须明码标价销售。不允许在母婴店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不得在母婴店二次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
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陈列销售特殊食品。在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绿底白字黑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警示。提示牌和消费警示规格应根据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之间不得混放。跨境电商展示品应划分专门区域陈列,并标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产品展示区(非卖品)”提示牌,展示品不得与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特殊食品混放或混区展示。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特殊食品经营者要严格索证索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至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确保所经营的特殊食品来源正规、渠道合法、追溯可查。实行总部统一配送的连锁店经营店,应留存纸质或电子版的进货配送清单、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以供监管部门核查和消费者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