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09:53 浏览量:29970 来源:食品网
2021年1月21日,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金堂县赵镇某美容院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现有一篇发表于2018-05-30的文章《祛痘新突破》,文章中有消费者祛痘前后对比图片,其中一张对比图中使用有“治疗前”、“治疗后”、“秀三养三祛痘除疤”字样。
经执法人员查明,该美容院是依法登记设立,从事美容服务、化妆品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但不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生活美容机构。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选择其美容服务,于2018年5月30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祛痘新突破》的文章用作广告。在该文章中插入消费者祛痘前后对比图片,其中一张对比图中使用有“治疗前”、“治疗后”、“秀三养三祛痘除疤”字样。另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含有“疤痕修复”、“祛痘”字样的灯箱广告。
当事人提供了发布上述广告的微信公众号年费缴费记录截图以及灯箱广告的费用收据。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微信公众号年费300元/年×3年+灯箱广告费200元=1100元。
该美容院作为非医疗机构,在以微信公众号文章为载体的广告中,插入消费者祛痘前后对比图片,使用有“治疗前”、“治疗后”等用语作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堂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00元。(黄用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