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6 09:38 浏览量:18647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今年以来,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下,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劣质钢筋、线缆、儿童玩具和翻新“黑气瓶”,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和中介机构“乱收费”现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4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部分典型案件,其中,多个典型案件与食品相关。现将与食品相关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樟树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含“瘦肉精”的牛肉案
2021年3月15日,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淦阳分局对樟树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牛肉含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4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江西省樟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合格。经查,樟树市虹桥市场经营户刘国平(另案处理)为当事人供货牛肉8斤,价格为38元/斤,当事人的销售价格是44.88元/斤。综上所述,违法所得为55.04元,货值359.04元。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我国全面禁止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伦特罗是最常见的“瘦肉精”之一,主要作用是提高动物饲料转化率,增加蛋白质合成(长瘦肉)。克伦特罗的残留主要在动物内脏,肌肉中残留相对较低。食用“瘦肉精”残留较高的动物性食品可引起急性中毒,典型症状为肌肉震颤和心跳加速,停止食用后即可缓解,无后遗症。
案例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毕沛灯涉嫌生产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1年1月,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毕沛灯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前期,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对当事人毕沛灯住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用于销售的赛维娜金装胶囊1934粒、赛维娜红装胶囊272粒、存放有铁壳塑料薄膜封口机2台、赛维娜胶囊包装袋4.76万个、赛维娜胶囊防伪标识3500个。经快速检测,2种胶囊“西布曲明”等项目呈阳性,涉嫌含有非食用物质。执法人员依法对原料、成品及设备采取查封、查扣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赛维娜金装胶囊、赛维娜红装胶囊生产加工活动,产品经检验,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渠道,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根据《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于2010年10月30日起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西布曲明通过抑制中枢神经,起到降低食欲的作用,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风险,因此多个国家和地区逐步停止使用。目前,我国命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属于重点打击的违法添加物之一,常见于声称“减肥、瘦身、排毒”的代用茶、压片糖果、固体饮料等产品。如消费者食用这类产品后出现食欲减退、失眠、口渴、便秘等症状,应高度警惕并通过12315投诉举报。
案例三: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假冒白酒案
2021年4月1日,安徽省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打掉一跨区域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假酒团伙,行动当晚即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处销售门店2家,捣毁生产窝点2处。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在2021年春节打假行动期间,通过前期案源梳理,锁定一假酒运输车辆,遂与公安机关组成专案组,暗中跟踪摸排,逐步摸清涉案人员活动轨迹和生产销售场所。4月1日晚,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组成5个行动组,2组突击检查芜湖销售门店,2组奔袭合肥生产窝点,1组蹲守跟踪运输车辆。经过彻夜奋战,当晚抓获张某等犯罪嫌疑人4人,现场查扣假冒茅台、古井贡、口子窖、剑南春等品牌白酒800余瓶,以及大量包装材料、生产工具等物品,经鉴定货值30余万元。因张某生产销售假酒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关系着企业的商誉和形象。企业商标品牌在培育过程中,投入大量精力和财力,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财产。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本案中,张某等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不仅侵犯上述白酒企业的商标权,损害企业的形象,而且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体验,侵害消费者利益,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四: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宋某生产销售假冒洋酒案
2021年4月9日,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打掉一假冒洋酒生产销售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查扣一批假冒多个品牌的洋酒,货值100余万元。
前期,金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赤松镇一带有两车在秘密交易洋酒,行迹可疑。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蹲守跟踪,发现一运输车辆交易后迅速返回,另一运输车辆则先后进出2个物流基地,但在其中一个基地并未装卸货,而且途中经常变换行驶轨迹,不符合常理。经跟踪运输车辆,深入走访摸排,执法人员在金东区东孝街道一隐蔽民房内锁定洋酒生产场所。市场监管局随后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研究制定收网计划。专案组兵分3路,分别对交易现场、生产窝点、物流公司突击检查,在交易现场查扣一批正在交易的洋酒,在生产场所查获“黑牌”“芝华士”“马爹利”洋酒空瓶3000多个、注册商标标识2万多个,白兰地、威士忌等原料酒3吨,以及若干包装材料和生产工具,并抓获该团伙宋某等5人。经查,宋某网购洋酒原料以及空瓶,雇佣2人在民房内灌装生产假冒洋酒,并安排专人分别负责运输、收款,截至案发,已持续生产销售半年,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
此案中,张某等人未经上述洋酒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因张某等人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