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9 14:18 浏览量:22147 来源:现代快报
被控侵权商品 法院供图
很多人都知道“六个核桃”饮品,可偏偏有一种“金六核桃露”饮品,外包装袋上到底是“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很难分辨,非常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熟知的“六个核桃”饮品。“六个核桃”所属的养元公司于是将生产该饮品的犇牛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8月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例,法院一审判决犇牛公司赔偿10万元,犇牛公司提起上诉,江苏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六个核桃”还是“大个核桃”?
养元公司是“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六个核桃”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六个核桃”核桃乳自2007年起即被行政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具有特有的包装、装潢。而犇牛公司生产的核桃露和养元公司生产的极其相似。
2015年10月27日,养元公司在一次糖酒会上发现犇牛公司在展销该产品,将犇牛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犇牛公司参加展销会,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手提袋,表明其具有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能力,意图使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或混淆,从而使消费者误认自己购买的涉嫌侵权产品系养元公司所生产。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犇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万元。
据悉,犇牛公司在展销会现场陈列的宣传册中有手提袋的照片,该手提袋的醒目位置标有“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养元公司认为该文字是“六个核桃”,犇牛公司则认为是“大个核桃”。
法院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从双方的认识差异也可以反映出该手提袋上的文字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商标近似,而从比对也可以得出两者近似的结论。该手提袋所承载的商品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故犇牛公司在手提袋上标注“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犇牛公司在展销会现场陈列有“金六核桃露”外包装箱。该包装箱正面图案的布局、颜色、造型、位置关系、广告语内容等诸要素与养元公司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均一一对应,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犇牛公司参加展销会,展示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手提袋,意图向公众销售其生产的上述产品,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养元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
判决: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判决,犇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养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一审宣判后,犇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的主审法官张斌表示,养元公司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获得多项荣誉,犇牛公司在展销会上展示的包装箱、易拉罐及手提袋,均可看出模仿养元公司商标、包装、装潢的痕迹,其意图攀附养元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
不论是养元公司取证的宣传册,还是犇牛公司自己提供的宣传册,均反映出犇牛公司产品众多、覆盖面广,其侵权行为给养元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大。如果宣传册上的生产能力系其虚构,则反映出犇牛公司不诚信经营,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大。(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