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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2020-12-22 15:03   浏览量:20927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有序推进“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7483人次,检查水产制品生产企业760家次,检查农贸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商超27224个次,检查餐饮单位42992个次。监测电商平台(网站)132.6万个次,对电商平台开展行政指导3673个次,督促下架(删除、屏蔽)非法交易信息180条。与公安、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0次,立案查处涉禁渔案件56件。

  全方位加大监管力度

  浦东:在辖区内各大商圈摆摊设点进行“禁渔”宣传,共发放长江禁渔倡议书2000余份,通过扫码答题的方式引导市民参与母亲河保护行动,有效提高市民共行共践“杜绝出现长江非法捕获物”意识。

  黄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内全部网络主体开展两轮网络专项监测,共监测网络主体5586户次,电商平台5户次,移动端App6户次,监测到区内企业在电商平台上涉嫌违法问题线索23条。同时,成立督察组,针对明确的监管重点、排摸发现的线索和整改完毕的问题,进行交叉暗访督察,及时查缺补漏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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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徐汇:与公安徐汇分局加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两法衔接工作,在两部门《关于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今年共同签署了《关于加强徐汇区打击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暨打击市场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执法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强化违法线索共享,推进联合办案。

  普陀:将禁渔工作作为经常性、日常性工作开展。执法人员不间断开展实地现场检查,对农贸市场、商超菜店、大中饭店进行多轮次全覆盖检查。同时张贴禁渔宣传海报及公告,做好相关宣传和普法工作,定期约谈市场主办方,严格全面落实对长江禁渔工作提要求。

  杨浦:围绕生产监管、销售监管、餐饮消费、网络交易、广告监管、宣传举报、案件查办等七个重点环节,以38家农贸市场、1家水产批发市场、820家中型以上饭店为重点,以“长江江鲜”“野生江鲜”“长江野生鱼”等为关键字,深入开展监督检查。

  宝山:相关经营户承诺告知书100%全覆盖,100%全参与。针对经营淡水鱼、淡水鱼制品和冻品经营情况建立台账,并定期更新经营者台账。此外,利用广播、微信、社区通、邮件等方式全方位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截至目前,共分批次下发宣传海报10300份,市场悬挂横幅100条,宣传品1600份,宣传告知率达到100%。

  大力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嘉定:加强监管执法,对重点区域农贸市场及小餐饮店加大检查力度,对索证索票制度落实不力的市场主办方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涉及水产品菜品的墙体广告、菜单、名片、店招、宣传资料等对外公开宣传品进行全面检查;对涉及“长江”“野生”等敏感词语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截至目前,共立案4件,删除、下架各类网络违禁信息29条。

  金山:重点排查渔具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渔具行为和以销售升压器、逆变器、便携式电瓶等具有潜在电鱼功能的产品宣传广告,检测网络广告552条次。会同公安金山分局、区农业农村委开展联合执法,全覆盖、无死角排查非法电鱼行为。会同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开展打击长江流域电鱼行为双随机抽查,检查农贸市场、渔具商店、大中型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21户,暂未发现市场流通领域违法行为。

  松江:加强与公安、农委等部门的执法联动,对松江区餐饮服务、生鲜商超、农贸市场、电商平台(生鲜类App)等进行重点检查;拓宽宣传告知渠道,通过走访检查、告知承诺、宣传海报、微信推送、进消费维权联络点等方式,开展相关政策宣传,倡导不卖、不买、不食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的良好氛围。

  青浦: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单位张贴《公告》,与经营户签订《禁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承诺书》。联合农委、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开展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联合执法检查。展会期间,以国家会展中心场馆周边地区餐饮企业为重点,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专项整治工作。

  奉贤:将落实长江禁渔重大工作融入日常监管中,在促进夜市经济繁荣发展、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加强对餐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在一次错时检查烧烤夜排档时,某烧烤店菜单上一道“长江团鱼”菜品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的厨房仓库进行检查,并仔细核对其进货台账。得知该店在“长江禁渔”开始后已不再提供该菜品,执法人员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使用此菜单。

  崇明:加强与区农业农村委、公安部门以及各乡镇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动执法,提高执法合力。崇明区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公安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已开展16轮三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引入第三方公司开展网络订餐监测,已查办虚假广告类案件5起,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件4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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