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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种树整治势在必行

2020-12-18 10:18   浏览量:28317     来源:农民日报

  近年来,笔者在一些地区调研时发现,部分群众有在基本农田内开展栽植杨树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鉴于我国目前耕地资源的特点,这种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一方面,现有耕地面积为18亿多亩,人均耕地面积少于1.3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如此少的耕地却要养活约占世界20%的人口,耕地压力可见一斑。另一方面,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持续蔓延,世界粮食安全现状不容乐观,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耕地、切实把14亿人口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的手里,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毋庸置疑,耕地是专门用于生产粮、棉、油、菜等民生物资的“饭碗田”,而在其内大肆栽植杨树等无疑会打破我们赖以生存的“饭碗”。杨树对耕地的危害是多方位的。第一,杨树根系极为发达,树体枝繁叶茂。随着树体的生长,其根系会破坏原有耕地千百年来耕作、沉积形成的,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壤层次、团粒、通透性、酸碱度等物理化学结构性能,从而降低或丧失耕地的粮食生产性能。第二,飞扬的杨树花絮会直接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每逢春末夏初,其花絮会给群众生活带来不小的烦恼,轻者能够引起过敏性人群的面部瘙痒、鼻炎、咽炎等症状,重者还会使该类人群患上难以治愈的肺部疾病。第三,更为严重和普遍的是,随着树体的不断扩展,其遮阴、避风的负面作用也在加强,从而直接影响到邻墒人家耕地粮食生产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滋生出新的邻里矛盾和粮食生产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笔者认为,形成“耕田种树”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人们贪图省工省力。一些群众进城经商、务工后,不愿抽出或没有专门时间回家打理责任田、种植粮食,干脆栽上杨树,任其自由生长,日后适时采伐售卖。二是被动栽植。如果某一地块栽植了杨树,那么挨墒地块只能被迫在当年栽植,稍有迟疑,不仅种植的粮食作物受到影响,就连晚栽植的杨树也会受到已成活杨树的挤占而难以成材。三是利益驱动。近年来,粮食价格持续较低,而木材价格相对稳中有升。种植速生杨树成材较快,有利可图,所以部分群众纷纷栽植杨树。

  解决这一现象,关键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普法宣传,强化属地政府的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可采用公开信、大喇叭、微信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识;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内已经种植的杨树,可采取移植幼苗、成材树采伐等多种措施逐步退出,恢复种植条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区、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及土地整治项目区等新增耕地内,一律不得种植杨树等林木,一旦发现,属地政府应立即责成相关责任人清除并恢复耕种条件。

  二是落实网格化管理和长效监管机制。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采取网格化和责任到人等监管机制,建立村规民约,强化村民自治,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内种树的行为。

  三是处罚追责、严格管控。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栽植杨树等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种植条件。对拒不整改的,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可处以与占用基本农田相等面积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等法律规定追究破坏耕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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