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09:43 浏览量:20681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日前召开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来自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复旦大学等专家学者围绕当前食药安全案件的主要特点、食药安全标准的证据认定、食药安全的协同治理与执法司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共受理徐汇、黄浦、杨浦、闵行四区的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1409件。从收案态势上看,2017年至2018年增幅明显,2019年至今收案呈下降趋势。受理的民事案件原告以职业索赔者为主,涉案标的额集中在5万元以下,涉案食品安全问题以标签瑕疵居多。通过分析发现,一是危害食药安全的作案方式隐蔽多样;二是索赔者的“消费者”身份争议较大;三是涉案食品药品的专业认定难度较大;四是食品安全审查标准存在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分歧;五是涉案食品的处置难度较大;六是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范围有待研究;七是涉食品安全案件送达难问题仍然突出。
食品安全标准的把握认定
上海市食药监管局科技情报研究所副所长彭少杰介绍,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危害物质的限量;二是生产加工的行为;三是外在标签标识。对食品安全影响关系较大的是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而现在职业索赔者主要针对标签标识问题提起诉讼。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保证基本的营养要求,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危害,核心是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标准认定受到很多条件、要素的限制,涉及程序问题、采样问题、检验方法问题等,要综合上述要求来判定产品是否合格。职业索赔者不属于正常消费者,立法、司法、行政部门应做好案件导向,更好地分配执法、司法资源,把主要精力用于真正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许浩认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一定是不安全食品。法官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存在误区。对于职业索赔,此前认为如果依法依规没有超出法律范围是可以支持的,后来区分了职业索赔和职业敲诈,职业索赔人可能存在手段不正当,例如夹带、超出法律索赔范围要挟索取巨额赔偿等,对于这些行为可以考虑用刑事手段介入。对于没有超出法律范畴的职业索赔者,虽然其行为不违法,但会侵占大量行政资源。职业索赔者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不断投诉,会产生比较多的负面影响,司法方面对此应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陈克认为,法官审理职业索赔案件要更加专业,回归到法律构成要件、程序方面的探讨。关于程序方面,第一是诉讼主体要件的认定,即诉的利益和主体适格性问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能成为原告,然后才涉及职业索赔人与消费者的判断问题,这是诉的利益和诉的资格的前后关系;第二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与合同法第148条的适用问题,具体到食品安全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商品同一性的认定。职业索赔者提起诉讼的商品是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才应考虑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第三是商品同一性的审查程序。要综合考虑原、被告证据,做到票货合一,票和货主要审查其关联性,有关联性才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职业打假需协同治理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副总队长李洁表示,最高院司法解释对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认可的。从前几年案件来看,职业索赔者确实比一般消费者有更强的专业性,也发现了一些普通消费者没有办法发现的问题。职业索赔行为从其动机来看,确实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裁判理念具体到个案中仍应当结合索赔者诉求进行分析。食品安全关乎公众生命安全,知假买假虽有违诚信原则,但如果涉案食品的确存在安全问题,可以考虑惩罚性赔偿,同时要注意不能一刀切处理。对于涉案食品仅存在标签瑕疵的案件,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消费、不存在实际利害关系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因此,对职业打假行为应逐步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副处长谢正豪认为,职业索赔举报的出现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了负面影响,部分企业也因他们不合法不合理的骚扰受到损害,并且企业可能会把损失转嫁给消费者,对消费者产生新的伤害。消法修改之后,因为利润空间提高,使职业索赔者认为和商家之间的博弈更有利可图,导致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进入爆发期。基层行政机构因职业投诉举报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不堪重负,同时不断有企业反映职业索赔行为影响营商环境。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与食品卫生教研室执行主任陈波表示,如果国家正确规制职业索赔行为,可以对市场发展、消费者维权起促进作用,而不是阻碍作用。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规制,一是不要一刀切,二是不应专门判别职业索赔行为,可以探索通过修改立法,对涉及实质危害公众健康的行为假一赔十,对标签瑕疵、保质期等问题假一赔二、赔三。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姚建中认为,第一,食品案件的审理难度非常大,对法官要求非常高,存在理念的不同,既要保障民生,又要维护市场秩序。法官要严格适用法律,充分分析具体问题、法律构成要件等。对于商品同一性问题,法官应当审查,发现有违诚信的情况,法官应及时处理,但也不能扩大到所有索赔者,这对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法官正确理解法律、加强专业学习,对初级农产品和其他产品、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等基础知识要区分清楚,否则谈不上司法适用;第二,应更加重视利益衡量,保障民生维护市场秩序,对简易打假、重复打假,法官不应浪费过多精力,当然判决的论述还是要注意严谨;第三,技术专家、行政专家、学者、司法人员要形成合力,碰到问题多商量多研究,信息共享,了解这些信息对法院的审判是有帮助的。行政执法人员对市场更了解,那些已经监管到位重复处理过的,法院处理就可以更加坚决一些,专业性比较强同时监管不到位的领域,法院要重视,哪怕打假行为有瑕疵也要支持,这样才对市场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俞蕾认为,办理好涉食药案件,一是检法两家应进一步加强沟通,同时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和通报制度;二是通过集中管辖,建立证据研判的统一标准,如对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等问题;三是进一步发挥集中管辖优势,进一步推动完善司法建设。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健表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审理好涉食药安全案件:第一要持续提升内功,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在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的基础上,各业务庭之间也要加强协作,协调审判各环节,特别是在审判理念上要梳理出一致标准;第二要建立加强社会协同治理创新,任何事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形成立体执法网络。法院需要和检察院、行政机构等形成合力,共同努力,发挥职能优势互补,才能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的系统管理;第三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的法制宣传,打造精品案例,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服务保障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