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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大润发超市“小鲜肉”嫩枣过期

2018-08-06 14:40   浏览量:23776     来源:华商晨报

   “袋装的嫩枣产品外包装标注‘我只等你180天’,结果我在大润发超市和平店购买的这款嫩枣超过180天保质期,过期1天。”

  近日,沈阳市民费先生因为在超市购买到过期食品引发维权烦恼。

  市民投诉:

  买袋装嫩枣发现过期

  费先生介绍,8月2日,他到大润发超市和平店给孩子选购食品,结账后,费先生没有离开超市,在检查商品保质期时,发现其在卖场内选购的袋装“小鲜肉”嫩枣过期了。

  “嫩枣单价八块四,商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80201’,保质期6个月,根据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信息,我买的袋装嫩枣过期一天。”费先生说。

  发现上述问题后,费先生随即向超市客服人员进行投诉。超市客服人员接到投诉后,迟迟未给出处理方案。

  “我搞不懂过期的食品为啥没有及时下架,仍然摆在货架上销售,对于卖场内在售食品,大润发超市又是如何把关的?”费先生提出疑问。

  记者核实:

  大润发称将与厂家沟通

  昨日,记者和费先生来到大润发超市和平店,针对费先生的投诉,超市客服部门值班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费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其购买的嫩枣商品确为大润发超市和平店所销售的商品。

  上述工作人员称,对于费先生的投诉,超市方面需要与厂家进行沟通,需要做进一步的调查,协商研究处理方案,争取尽早给消费者一个回复。

  昨日下午,费先生向本报记者反馈称,大润发超市和平店表示,将于今日给出最终的处理方案

  ■消费提醒

  购物小票应妥善保管

  记者从市场监管和消协部门了解到,在食品类投诉中,反映食品过期问题成为热点投诉之一。

  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除了要检查商品的完整性,更要记得索要购物小票或发票等票据并妥善保管,以防商品在使用期间产生问题,消费者想要维权却无法证明商品的购买时间、购买店铺等信息,最终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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