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4 10:45 浏览量:22709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记者连荷) 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需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于2020年8月31日前反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食品相关产品是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相关产品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物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没有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就没有食品安全。国内外食品安全事件追踪调查和科学研究结果显示,部分食品安全事件是因食品相关产品中的化学成分迁移传导所致。近年来,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各国各地区的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同采用最严厉的行政措施,体现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事关广义食品安全时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食品相关产品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守安全底线、强化安全监管的重点产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是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重要举措。
征求意见稿明确,五大类食品相关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是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二是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四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五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原料控制、生产过程控制、仓储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控制、运输和交付环节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过程控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和所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控制和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微生物、农兽残、生物毒素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如对销售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监管专门规章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需要,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没有专门法规或部门规章。201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提出了新要求,规定了食品安全标准、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通过管理办法的形式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体现了食品相关产品安全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总体目标。《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通过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统一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机构,通过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严密的风险分类管理和建立科学的按材质划分的监督技术要点体系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共治格局,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坚持风险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从源头抓起,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管机构按材质制定监督技术要点,以此作为实施监管的依据和标尺,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监督技术要点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与相关企业的备案,实施安全性评价检查。新的监管体制将给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带来高效的运转,也将使整个监管过程更加公平、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