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3 08:45 浏览量:10312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宁建鹏 记者孙中杰)为规范和指导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预防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河南省政府食安办和河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河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规范》(以下称《规范》),从责任分工、分类指导、基本要求、前期准备,到加工制作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范》明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坚持政府统筹管理、谁举办谁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的原则。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聘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规范》明确,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鼓励和支持举办者与承办者之间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方式,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鼓励和支持举办者选择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证件且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就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监管中的责任分工,《规范》指出,河南省政府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指导规范,积极推动和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河南省辖市级政府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制定本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办法或实施方案,负责辖区内相应等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县(市、区)政府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辖区落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具体措施。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和管理,按要求进行现场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聘任,并会同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驻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培训、管理,对辖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
《规范》要求,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帮厨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以及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规范》要求,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本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要向村(居)委会报告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101人至200人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报备,乡镇(街道)政府通知驻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1人以上的,本村(社区)村(居)委会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由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进行现场指导。
《规范》还提醒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采购食材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及时索证索票,要充分考虑各类食材的季节性和安全性,尽量选用当季采购的常用食材。要准备足够数量的灶具、货架、容器、餐饮具、餐饮具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同时,还要在醒目位置公示农村集体聚餐操作厨师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明、帮厨健康证明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
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帮厨的个人卫生状况,《规范》要求,厨师、帮厨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所有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披散头发,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
《规范》还就农村集体聚餐食材加工制作、储备,以及及时留样、聚餐周围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