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4 07:00 浏览量:1923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中国食品报经济观察报道 为全面推广使用公筷公勺,进一步引导广大市民提升用餐文明意识、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传统的就餐方式已不能适应当下对疫情防护的需求,每双筷子都去夹菜或者用自己的筷子给他人夹菜,无意中增加了传播疾病、交叉感染的风险。为“添一筷,是热心;递一筷,是倾心;匀一筷,是公心;挑一筷,是细心,加一双公筷,多一份安心”的健康用餐新理念,加强营造社会大众使用公筷的浓厚氛围, 切断“口口相传”的疫情传播途径, 保护餐饮服务消费者用餐安全,在成都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成都餐饮同业公会、成都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印发《成都市餐饮业公筷公勺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了解,《规范》从适用范围、制作要求、配置要求、使用要求、消毒卫生、宣传引导、应用推广、实施监督等多个方面对公勺公筷进行了严格的要求。本《规范》从2020年6月3日实施。
部分截图
成都市餐饮业公筷公勺使用规范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引导广大市民养成健康文明用餐习惯,让公筷公勺的友善优雅生活方式深入人心,助力推动全社会形成使用公筷公勺安全用餐、健康用餐、文明用餐的良好氛围,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饭庄、酒家、酒楼、餐馆、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度假村、农家乐中对外经营的餐厅)、火锅店、小吃店、快餐店、面馆,以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三条 公筷公勺必须在规格和颜色上明显区别于自用筷勺,材质应符合GB 4806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筷材质宜采用塑料、竹、木、陶瓷、金属等,颜色宜为白色或类白色,长度比自用筷长3~4厘米,公筷粗端宜印(烫)“公筷”字样。
第五条 公勺材质宜采用陶瓷、食品级不锈钢,颜色宜为白色或类白色,勺柄长度应比自用勺勺柄长且明显不同于自用勺,勺柄处宜印(烫)“公勺”字样。
第三章 配置要求
第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100%配备并提供公筷公勺,主动引导宾客使用公筷公勺。
第七条 根据餐桌规格、实际用餐人数、菜品类型与菜品数量等实际消费场景,摆放相适应的公筷公勺,采取一人双筷或一菜一筷(勺)等摆放形式。
第八条 火锅类餐饮服务单位,应提供与私筷、常规公筷具有区分度的“生料专用公筷”。
第九条 自助餐或消费者自行取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配置与菜品对应的、便于取用的公筷公勺,并尽量配置单独摆放公筷公勺的托盘或托架。
第十条 宴席、宴会等大规模人群聚集性消费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倡导各取所食,不互夹菜。
第四章 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根据就餐人员分餐要求,使用公筷公勺进行分餐。
第十二条 就餐人员若误将公筷公勺作为个人餐具使用,餐厅服务员应立即更换。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将公筷公勺配置纳入日常备餐流程、摆台标准、出餐流程、上菜流程、引导流程与洗消流程等管理环节。
第十四条 应明确负责公筷公勺相关岗位的基本职责,加强员工日常性专题实操培训。
第十五条 使用公筷公勺后应放回原处。
第十六条 使用公筷公勺取菜宜适量,不将菜品返回餐盘。
第十七条 使用公筷公勺取用餐盘内靠近自己的菜品(点心),不用公筷公勺随意翻拌,使用公勺舀汤应避免汤汁溢出。
第十八条 餐后剩余食品打包或撤盘时,应使用公筷公勺。
第五章 消毒卫生
第十九条 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应放置在专用区域,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加工制作和供餐需要。
第二十条 应严格规范公筷公勺的清洗、消毒流程,消毒后的公筷公勺应符合GB 14934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公筷公勺应单独存放,在工作台上应有显著的字样标明公勺公筷摆放处,并标注消毒日期。
第六章 宣传引导
第二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公筷公勺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三条 应在大堂、餐厅醒目处张贴使用公筷公勺的宣传海报,或在宣传屏播放宣传片,并在餐桌上放置提示牌,持续引导、提醒用餐者使用公筷公勺。
第二十四条 应对服务人员加强公筷公勺使用培训。
第二十五条 用餐前,服务员应主动宣传和引导宾客使用公筷公勺,并介绍公筷公勺的摆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七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做好公勺公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应将公筷公勺使用情况列入各类先进、示范店评选标准,促进餐饮服务单位推广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为推动使用公筷公勺落实到位,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和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将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对餐饮单位的执行情况开展明察暗访工作。针对执行不到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将进行约谈、通报;对拒不配合与整改的单位,将取消其参评各类先进、示范店的资格。
第八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是由成都餐饮同业公会和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监督。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