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3 09:29 浏览量:29075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青市监武罚〔2020〕37号
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超赢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1MA069R0U0B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国兴佳园底商A号楼A14、A1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褚淑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1084********1522
联系电话:13602067534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国兴佳园底商A号楼A14、A15号
2020年4月13日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投诉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0年4月1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摆放的品牌为“朱志远”,净含量125g的老式手打网红小辣条,生产日期为2019年6月21日,保质期为9个月,共计4包,至检查之时,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所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4袋品牌为“朱志远”,净含量125g的老式手打网红小辣条进行了扣押,并拍摄现场照片。
当事人2018年01月22日注册,经营者为褚淑艳,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食品、食用农产品、烟、洗涤用品、化妆品、土产、玩具、文具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05月3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当事人于2019年7月1日从天津市河北区鑫荣丽食品商行购进品牌为“朱志远”,净含量125g的老式手打网红小辣条共计10包,进货价格1.5元/包,销售价格2.5元/包。2020年4月13日销售1包。经询问,当事人反馈因疫情原因一直未营业,3月20日响应政府号召复工,其余5包均是2020年春节前销售,无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3.2020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4.2020年4月24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共2页,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事实。
5.2020年4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符合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上缴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品牌为“朱志远”,净含量125g的老式手打网红小辣条4包;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元整;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