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14:24 浏览量:10316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江南大学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王建华
申报补贴等显性激励形式更具效果
所谓优质商家申报制度,是一种由政府发起的并依据相关律法制定各项互联网食品经营优质商家达标指标,再由商家进行申报的信用评价方式。各商家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类型分为申报达标和申报未达标两种。申报达标的商家需要向政府提供各项既定指标的达标情况,因此需要提供大量的资料证明;申报未达标的商家仅提供基本经营许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指出,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食品行业,出于互联网食品销售的研究主题,我们主要考虑互联网食品销售和网络餐饮两大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炼出互联网食品经营优质商家申报制度相关申报指标要求,主要包括几点:所有商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执照;申报达标的所有商家需提供与其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包装、加工及贮存场所的房产或租赁证明及实拍图片证明;申报达标的所有商家如有经营海鲜等特殊食品,需提供符合相应保温、保鲜、冷藏等特殊存储条件的贮存场所实拍图及房产或租赁证明;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清洁,如有待包装食品销售,申报达标的商家需提供包装材料订购清单及包装材料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的资料证明;申报达标的所有商家所经营的食品种类要与其许可证载明经营业态相同,以该季度订货清单、经营场所与产品实拍等资料证明;申报达标的网络餐饮商家需要公示其经营的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并提供订货清单及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证明资料;申报达标的网络餐饮商家需要提供实体经营门店的实拍图及房产或租赁证明。
各商家依照自愿原则选择申报达标或申报未达标,申报达标的商家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证明资料。显然,申报达标所进行的相关资料收集准备会耗费经营者一定时间成本,而申报达标带给经营者的收益目前看来并非一目了然,因此不乏部分达标商家为了节约成本而选择申报未达标,这便出现激励不足导致制度失效的状况。若想要申报制度发挥作用,实现完全有效的互联网食品经营市场分离均衡,需要提升商家选择申报达标时的效用。因此,在本模型中我们考虑设置激励机制,对于选择申报达标的商家予以一定奖励。激励的方式很多,诸如申报补贴及鼓励金等显性激励形式,也可以是新闻表彰、公布优质商家名单等隐性形式。但就目前来看,显性激励明显更具效果,更容易鼓励合法优质商家积极响应政策申报达标,激励优质商家主动与违法投机商家区分开来。
建立互联网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级机制尤为重要
通过商家投机行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分析可知,商家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属于混合策略问题,双方都不具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自觉性,其都以一定的概率随机选择行为策略。对违法投机商家的惩罚强度会影响政府的行为选择,投机商家被政府查处后所受的损失越高,政府监管的概率就越小。而为了提高商家开展合法经营活动的自觉性,需要加强针对政府履职情况的奖惩措施。由此可见,商家合法经营的自觉性依赖于来自外部的政府监管效力。然而,面对巨大的网络食品交易市场,政府监管能力具有很大局限性,因此,培养商家道德素养,建立商家信用评价机制,实现互联网食品经营市场高效率分离显得尤为重要。有鉴于此,笔者提出了一种由政府发起的优质商家申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七项申报达标的指标要求,并构建商家与政府之间的信号博弈模型,以分析政府对商家投机行为的有效监督机制。动态博弈分析表明:政府对于积极申报达标的商家一定的奖励能够有效实现投机商家与合法商家的分离均衡,减少商家的投机行为。这一奖励与投机商家虚假申报达标的伪装成本、合法商家积极申报达标的成本以及投机商家开展投机经营活动所受到政府的处罚有关。对于合法经营商家适度的奖励能够激励合法商家主动发送信号以区别于投机商家。
因此,建议建立互联网食品经营企业信用分级机制,推进食品企业诚信经营建设,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议建立优质商家申报制度,并给予一定激励,以便尽可能地促进优质商家积极申报主动与劣质商家区分开来,从而实现互联网食品经营最高效率的市场分离。与此同时,还要加大政府监管机构履职情况的奖惩强度,提高政府因积极监管获得收益的同时增加政府因懈怠监管而遭受的损失,杜绝政府监管机构不作为现象,要求政府针对具有违法投机行为的商家进行全面核查,做到严惩违法投机行为,奖励优质经营,最终实现商家合法经营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