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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的合规创新——— 共享实验室是否可行?

2020-04-24 15:43   浏览量:29940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山姆·沃尔顿食品安全法教席研究员  孙娟娟

  食品是一种信任品,这意味着诸如食品安全等特点并不是观察乃至消费后可以获知的,因此,检测食品中的一些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依旧是确认食品安全性的重要凭借。相应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对于落实这一出厂检验制度,食品生产者的选择既可以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对此,监管部门在许可申请审查时会分别检查现场的检验配置或者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服务合同。对于小微食品生产企业,自行检验难以落实到位,第三方检验成本又过高时,实践中的“共享实验室”提供了第三种选择。

基于共享实验室的自行检验

  对于小微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出厂检验义务是以自身检验能力为前提的,这是指在设备、人才、环境等方面达到技术要求后可自行检验。比较而言,设备、环境等方面的一次性投入即便在承受范围内,人才少、长期维持运营的挑战更大。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承担检验,成本过高也是挑战之一。据调查,只有几名员工的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在年利润不高的情况下,承担一名化验员的化验室使用成本接近每年10万元,2名则达到了15万元,如果委托第三方,成本还要高于自建实验室。由此而来的监管挑战是小微食品生产者的象征性合规,即作弊作伪情况频发。因此,在问题导向下,共享实验室意在解决“事要做,但必须得有人做”的问题。

  作为模式之一,基于集群式发展共享实验室可为若干小微食品生产企业的抱团发展提供支持。概括来说,在食品园区内,共享模式是通过扩建其中某一第一方的自建实验室来满足其他园区内成员的自检需要。实验室的“共建”包括各成员根据自己检测需要提供设备、器材等,并共同承担一些通用性的检测成本。虽然实验室独立建于园区内,但不同于第三方,其开展的依旧是企业自检工作而非第三方的委托检测。对此,各企业自行安排抽检人员并送样自检。期间既有记录跟踪也有能力培训,以保障自检工作有序进行。

  共享的“收益可增”体现在一是单个小微食品生产企业解决了专业人才难觅的挑战,尤其是因为自身或者地方发展条件有限而聘不起、或聘得起但招不到、招得到但留不住的各类问题。值得一提的是,人才培养问题也加剧了这一挑战,即现有检测人才的食品检测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与规范化开展出厂检验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共享经济的本质之一是整合闲散资源,相应的,共享实验室在充分利用检测实验室和检测人员时也提高了闲散检测资源的整合性和利用率。当实验室设备依旧由参与期间的小微食品生产企业提供时,分摊成本之余也提高了检测人员的工资水平和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三是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的解除也提高了其合规积极性,进而使得出厂检验制度真正落实到地,而非只是制度上墙。更为重要的是,生产环节的风险防控更侧重过程管理,合规意识的提升和对主体责任的重视更应进一步导向事中管理,落实专业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可行性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作为合规创新,共享实验室的收益可增应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其一,共享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依旧受到环境、人员、设备等的限制。因此,即便是小规模的园区式集群,也要考虑检测任务量和检测能力的匹配度。从实践来看,目前更多的组合是同类型食品的生产企业组合,如大米生产企业,某一地方特色食品等。在异质性的食品生产企业组合中,任务数量和检测能力的匹配性更要合理控制。例如,糕点类因为保质期比较短,检测频率很高,一家参与组合尚且在共享实验室的承受范围内,但多家组合会加剧实验室的工作负荷量而使共享难以执行。

  其二,共享实验室终归是企业合规的创新之举,是否采纳仍由企业自行决策。事实上,对于企业而言,合规也不再只是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的内部管理,而是成为产品、服务增值发展的一种重要凭据,即其他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合规企业的选择偏好从市场角度认可了合规所带来的增值效益。因此,即便是小微食品生产企业,也有选择自检加第三方检验的组合式合规管理,由此包括了法定检测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检测标准,如一些国际通行标准,以便满足后端规模化经营者的要求并借此提高自身竞争力。

  其三,地方政府支持共享实验室的创新在于平衡安全保障和行业发展,这契合了“放管服”改革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但在食品这些有关安全保障的领域,监管选择的平衡之道也同样考验着监管者在应对行业创新、自我创新的政务才能。从上海基于风险评估审慎监管新兴业态到顶层修法实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风险可控”始终是优化事前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与此同时,基于风险评估的规则执行灵活性和回应性,也为发挥基层可深入实践因事制宜的优势和化解由此而来的监管挑战提供了可能。例如,随行政审批权的下放可使基层监管人员结合具体的监管对象,确认何为风险,如何防控。共享实验室便是一例监管回应。对于实现风险可控,收益可增的合规创新和监管创新,即时的评估也能为自下而上地反馈和自上而下地监督提供渠道。

  结语

  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共享实验室是否可行,首先是一个企业要合规的问题,其次是一个政府监管如何应对合规创新的选择。两者都有收益可增的诉求,但不能放弃风险可控的前提。从政府监管研究来看,控制命令型监管日益受到诟病,因为刚性的市场准入要求和过细的生产技术要求抑制了企业在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的创新。相反,政府监管的自我优化不断受到点赞,包括宏观的激励性、回应性、智慧性监管改进和具体的许可改革等。对于这方面的实践观察和理论分析,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视角是,政府监管和企业合规的关系并不仅限于前者驱动了后者履行法定义务,实现监管目标,也包括监管对于创新的积极影响,即企业面对政府监管尤其是激励性的监管,会不断创新合规方式,在此基础上的回应性监管会进一步促进监管创新并由此促进经济、社会创新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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