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17 14:25 浏览量:1616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相关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出台,各地立法禁食野生动物的进程不断加快。目前,广东、天津、福建、湖北、青海、甘肃、重庆、江西、湖南、山西等省市都已出台或修改地方性法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北京、广西正就修法征求意见。各地的立法如何界定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明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大多数地方法规与《决定》规定的禁食范围一致,也有的更为严格。湖北、青海规定,全面禁止食用所有陆生野生动物。湖北、江西还明确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青海则进一步将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也纳入禁食范围。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应保尽保、应禁全禁”的要求,结合广东实际,扩大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范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介绍:“《条例》根据《决定》,将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明确禁止猎捕、禁止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筑牢公共卫生安全的闸门。”
各地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规中,都规定了非法食用以及非法生产、经营、交易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等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处罚标准方面,主要分为按动物价值倍数论罚和直接规定具体罚款金额两种方式。
广东、深圳、珠海的处罚最为严厉。其中,广东规定,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深圳和珠海规定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山西、青海、江西等地则直接规定了罚款金额。例如,山西规定,食用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青海对非法食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江西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罚款,一些地方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黑名单”制度,福建省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小兴说:“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明确规定,违反决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现存庞大的人工繁育产业将受到影响。
对此,广东省印发《关于扶持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扶贫产业转型的通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冯彤介绍:“由县(市、区)扶贫办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辖区扶贫户、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制定补偿方案及处置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经获得扶贫贷款的项目,主要是贫困户,因受禁食野生动物影响造成还款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要及时予以支持。对选择转型的企业或贫困户,降低贷款门槛和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由县(市、区)在产业扶贫资金中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发展新的扶贫产业项目。”
江西省赣州市印发《关于支持陆生野生动物养殖户转产的若干措施》,明确优先支持养殖户发展油茶产业。赣州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副科长肖雄介绍:“对转产农业产业项目的养殖户,各县(市、区)优先安排免担保、免抵押的‘农业产业振兴信贷通’贷款,最高授信额度30万元。支持养殖户申请其他信贷产品转产,对贫困户养殖户由县级财政给予100%的贴息,其他养殖户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对贷款转型发展造林、油茶、森林药材种植等的养殖户,各地林业部门优先安排其申报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在贴息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 (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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