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5 16:34 浏览量:19950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财经3月24日讯 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近期,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 》(2020年第5期)(以下简称通告),其中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抽检的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辽宁省3家食品经营企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进行通告。
通告中显示,在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所涉及的名单中,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沃尔玛)销售的韭菜,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以及大连沃尔玛华南分店销售的豇豆,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大连沃尔玛、大连沃尔玛华南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两家公司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据天眼查显示,大连沃尔玛是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而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全资子公司。沃尔玛于1996年进入中国,在深圳开设了第一家沃尔玛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经过20多年在中国的发展,已拥有约10万名员工。目前沃尔玛在中国经营多种业态和品牌,包括购物广场、山姆会员商店、沃尔玛惠选超市等。沃尔玛目前已经在全国180多个城市开设了400多家商场、约20家配送中心。目前,沃尔玛中国与超过7000家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销售的产品中本地产品超过95%。
中国网财经查询发现,据不完全统计,沃尔玛本月共有四次被抽检不合格。
3月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9期)称,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嘉兴洪兴路分店销售的活鲫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嘉兴洪兴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3月13日,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7期)显示,食用农产品不合格8批次中,第1条显示,沃尔玛(福建)商业零售有限公司霞浦太康路分店销售的黄花鱼条(300g)(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3日),氧氟沙星不合格,初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七)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十二)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销售企业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报道: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