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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场监管局案情提示:预付款消费条款多选择需谨慎

2020-03-25 08:38   浏览量:22130     来源:中国食品网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初,郑女士通过商家宣传来某美容院做美容及保健按摩服务,在按摩时通过商家推销购买了相关的美容产品及塑身衣共消费金额4万余元。由于郑女士当时无法付完全款,就通过网贷付款给商家。事后网贷平台向郑女士的母亲追要还款,郑女士的家人才知道郑女士进行了网贷。由于郑女士家庭原因,无法承担网贷金额及利息,于是要求退还未消费的费用,遭到了美容院的拒绝,理由是办理时已告知无法退还,因此拒绝退费。郑女士多次与美容院协商无果后,消费者无奈之下投诉至纳溪区消委会永宁分会,请求其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永宁消委分会立即委派工作人员介入展开调查,联系当事人双方调查了解情况。在调查中,美容院的负责人认为,当初消费时已经明确告知消费者中途不能退费,而消费者也接受了这一规定,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也注明了此项,消费者每次消费完也签字认可。现在消费者要退费,是消费者违约,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针对这一说法永宁消委分会的工作人员给予了指正,指出其中错误的部分:美容院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美容及保健按摩服务,虽然告知消费者交费中途不予退款的规定,但它属于单方面的约定,消费者没有选择的权利。这一条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而排除、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因此它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应当无效。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美容院扣除郑女士已使用的美容产品、保健按摩次数及已使用的塑身衣费用,退还消费者17800元,郑女士对这一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款式消费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近年来,预付款消费在美容、保健按摩行业盛行,消费者常以整存零扣的方式消费。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后,由于购买金额较多,出现消费一段时间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消费的情况。要求退费时才发现合同注明了无法退还所交费用这一项条款。我国《消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根据这一条规定,消费者不但有权选择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种类,也有权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在本案中,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美容服务。尽管美容院当时所签订的合同里明确告知消费者消费后不能退款,但是该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预付卡消费逐渐成为美容行业消费的主流,也成为了消费投诉的新热点,但许多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都会含有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责任等内容。《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一条是关于霸王条款的规定。此案件中美容院的合同条款注明无法退款就属于这一情形。因此,美容院不得以这一条款作为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理由,它本身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提高警惕、谨慎辨别。尽量避免预付款金额过高、周期过长的服务,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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