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4 10:37 浏览量:19945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本报讯 (记者王光怀)日前,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27条措施”),天津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并提出,27条措施具有落实国家政策比较全面、回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诉求比较全面、政策措施比较全面、含金量比较高、政策时效性比较高、操作性比较强的特点。
据该负责人介绍,天津市中小微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总量的99.9%左右,吸纳就业人数占全市的84%以上,税收贡献占全市的66%左右。疫情发生后国家出台的主要政策措施,这次都吸收到27条措施中。对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复工复产、成本加大、资金断链、用工紧缺、收益下降、订单违约、信用受损、房屋租赁等方面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
据了解,27条措施包括阶段减免税费、促进就业稳岗、降低要素成本、强化金融支持、优化服务保障等5个方面的内容,多方面、多角度、多途径支持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吸纳就业、房屋租赁、缴费纳税、因疫情损失等方面给予支持。比如,对企业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每吸纳一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承租天津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3个月房租、3个月房租减半;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污水处理费和城市道路占用费;对给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疫情风险保险的保险机构,天津市财政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等。27条措施还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最困难的时候,及时提出了许多阶段性、针对性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渡过难关的政策举措。每项政策措施具体清楚,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同时责任部门明确,便于操作落实。
此外,在解读中提到了关于对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工作内容。一是明确备案主体。目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特定用餐对象集体用餐配送,且单餐配送数量合计超过100份的应到属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临时备案,经现场核查后同意备案的,可以临时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二是严格经营范围。从事临时集体用餐配送的餐饮单位严禁超出食品经营许可核准的经营项目供餐,同时仅限向集体用餐单位提供热食类食品和配送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不得提供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三是严格加工制作管控。对食品加工制作条件、食品留样、食品包装与配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将立即取消其临时集体用餐配送资格,收回其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四是明确备案有效期限。临时集体用餐配送备案证明有效期至天津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当日,过期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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