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31 11:05 浏览量:10326 来源:中国食品报网
7月20日,天津市出台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及有关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将对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起到促进作用。
据了解,《办法》明确对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三)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办法》规定,举办奖励标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办法》根据三级举报情况,分别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5%、3%、1.5%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对不属于奖励范围的,《办法》明确了4项规定:一是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二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是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四是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据了解,《办法》有不少条款做了创新性规定。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食品药品志愿者社会监督作用,对新闻工作者、食品药品志愿者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如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的;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
据悉,该项举报奖励工作由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天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对市级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记者王光怀(中国食品网转载发布)